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144、当“小恶”成为免罪通行证——从两起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困境与道德崩坏 ...


  •   2026年盛夏,广东揭阳的四名六年级男孩用一小时时间,将一只流浪母狗及其三只幼崽从活物变为焦炭;2024年初春,河北邯郸的三名初一男生用一把铁锹,将同班同学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3岁。两起案件相隔两年,作案者均未满14周岁,均在法律面前获得了“特殊保护”。当我们凝视这些“祖国花朵”变身为“霸王花”的瞬间,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浮出水面:当法律因年龄而选择性失明,当“小恶”因身份而被轻易原谅,我们究竟是在保护未来,还是在纵容恶魔的养成?

      法律对14岁以下犯罪者的“保护性空白”已成社会之痛。

      广东旺旺事件中,四名少年虐杀生灵的手段之残忍、态度之冷漠,远超同龄人应有范畴。他们用木棍戳刺幼犬、用铁丝勒颈拖行、泼油纵火并笑喊“好香”——这些行为已不仅是缺乏同理心,更是对生命价值的彻底漠视。然而,现行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于是,四名施暴者最终的处理是“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邯郸案中,虽有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的突破性判决,但这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且另两名同案犯中仍有一人因“不予刑事处罚”而逃脱刑责。法律的“保护”在此异化为“庇护”,施暴者因年龄而获得了事实上的免责金牌。

      当我们在讨论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时,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被忽视了:法律对年龄的执着,是否遮蔽了对行为本身的审视?

      小学的校训“勿以恶小而为之,毋以善小而不为”,其精义在于善恶不分大小,皆需警惕与践行。广东四少年从虐杀动物开始,邯郸三少年从谋取同学零花钱开始——这两条道路的起点何其相似:都是从小恶的试探开始,最终滑向更大的恶。心理学家早已指出,虐待动物是暴力犯罪的早期预警信号。FBI的研究表明,许多连环杀手在童年时期都有虐待动物的经历。广东旺旺事件中的四名少年,与邯郸案中为区区191元夺人性命的三名少年,他们之间差的或许只是时间与机会。

      当我们一次次以“他们还小”为由轻轻放过,我们实际上是在为未来的更大悲剧铺路。

      “猫来穷,狗来富”的古谚及其背后“聘猫”的仪式,恰恰揭示了另一层思考:古人对待一只猫的进入尚需“三书六聘”般的郑重,对生命的敬畏渗透在仪式之中。而今人对待同类生命,却可以因一己贪念或一时快意而随意剥夺。明代江盈科在《雪涛谈丛》中早已点明,动物的来去并非吉凶之兆,而是不同家庭环境的自然结果——“穷家篱穿壁破,故猪来;富家饮馔丰、遗骨多,故狗来”。古人尚且能以理性态度对待生灵,今人却以最野蛮的方式践踏生命,这种文明的倒退还不足以让我们警醒吗?

      邯郸案中,三名嫌犯均来自破裂贫困的家庭——母亲瘫痪在床、家庭入不敷出。广东案的四名少年虽来自普通家庭,但施暴过程中无人制止、无人劝阻。这些细节指向了问题的更深处:**我们是否给了这些孩子足够的生命教育与情感引导?** 当家庭功能失调、学校德育缺位、法律惩戒滞后,三重的“失守”共同构成了恶生长的温床。

      中国有句古话叫“三岁看老”,意指人的性格在幼年便已初具雏形。14岁当然不算太小,中学生当然应该有基本的善恶判断。当同龄人正在为一道数学题绞尽脑汁时,有的孩子正在为虐杀生灵而放声大笑;当校园本该是读书明理的地方,却成了预谋杀人案的发生地。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以年龄为护身符的孩子,真的“需要保护”吗?还是说,他们本身正在成为未来社会的隐患?

      法律有其固有的逻辑与边界,但社会不能仅仅依赖法律的底线。当“小恶”因年龄而被豁免,“大恶”就可能因习惯而生成。古人聘猫,尚知以小鱼为礼以定契约;今人面对孩子的残忍,若只以“未满十四岁”轻轻揭过,我们失去的不仅是对受害生命的交代,更是对文明底线的捍卫。

      恶的种子一旦种下,若无人拔除,终将长成吞噬一切的荆棘。当我们为“霸王花”们寻找法律与道德的交汇点时,或许该从“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九个字重新出发——这不仅是对孩子的训诫,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拷问。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