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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以法为盾,护生灵尊严 — ...


  •   ——从中华田园犬猫看反虐待动物立法之必要

      千百年来,中华田园犬在村头巷尾摇尾守户,中华田园猫在屋檐梁间捕鼠护粮,它们与我们的祖先朝夕相伴,早已不只是“家畜”,而是农耕文明最忠实的见证者。然而,时至今日,这些相伴万年的生灵却在街头遭逢汽油焚身、棍棒毙命之祸,施暴者因法律空白而逍遥法外。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当深厚的道德传统遭遇现实的暴力行径,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武器来守护文明的底线?善待动物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基因,而虐待动物不仅践踏这一传统,更潜藏危害社会的风险,将反虐待动物纳入刑法,既是对历史的传承,也是对未来的担当。

      回望历史长河,中华文明从来不是一部冷漠对待动物的历史。早在商汤之时,便有“网开三面”的仁德之举,让鸟兽得以生息,诸侯感其仁而归心。西周《伐崇令》严令“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刑罚之重,足见古人对生灵的敬畏。秦律《田律》规定春季禁伐禁猎,宋太祖下诏春月不得携捕兽工具出城,晚清《管理大车规则》首提“不准虐待牲口”——从虞官“益”掌山泽鸟兽,到苏轼“左牵黄,右擎苍”的日常情谊,再到陆机“黄耳”传书的千古佳话,无不印证着中华伦理中“仁民爱物”的深厚底色。这份传统不是虚伪的怜悯,而是先民对生命平等的朴素认知,是人作为“万物之灵”应当秉持的谦卑与克制。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这份千年的道德遗产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竟遭遇“保护真空”。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刑法中亦无“虐待动物罪”之罪名,单纯虐待流浪或无主动物几乎不构成犯罪。2026年7月广东揭阳四名未成年人以汽油焚烧产仔母狗并棒杀幼崽,因年龄与法律缺失无法追刑;2025年深圳杨某假借领养虐杀二十余只猫,最终也只能以行政案件处理;沈阳邓某在猫咖虐杀四只猫,若非宠物价值过万,连“故意毁坏财物罪”都难以适用。触目惊心的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法律对弱小生命的庇护存在巨大盲区,残忍的施暴者往往只需承受道德谴责,甚至无需付出任何法律代价。

      更需警惕的是,虐待动物绝非“个人小事”,而是社会暴力的先声。犯罪心理学中的“麦克唐纳三要素”早已将虐待动物列为未来暴力犯罪的重要预警信号——绝大多数恶性暴力罪犯在童年期都有长期虐杀动物的经历。当一个人可以笑着将火焰泼向护崽的母犬,可以嬉笑着将猫崽拍成肉泥,他消解的不仅是动物的痛苦,更是自身对死亡与痛苦的敬畏之心。这种“低成本的暴力演练”一旦蔓延,终将侵蚀整个社会的安全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虐待动物立法保护的不只是动物,更是每一个潜在的“人”——因为我们无法保证,今天的施暴者明天不会将刀斧挥向邻居、孩子或路人。

      所幸,改变正在酝酿。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连续数年提交动物保护议案,2025年司法部征集立法建议时,超过410万网友投票支持反虐待动物法,支持率高达96.45%。法学界已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或制定《伴侣动物保护法》等具体路径,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已明确虐待动物可适用行政处罚。这些信号表明,将反虐待动物纳入法治轨道已具备广泛社会共识和初步立法基础。我们需要的,是让这份共识化为行动,让立法进程不再因“不急”“不重”而搁浅。

      从商汤网开三面,到宋僧与虎为友,从“狗日”排在“人日”之前的古老历法,到李斯临刑前“牵黄犬逐狡兔”的悲鸣——中华文明对动物的温情从未断绝。今天,当我们呼吁反虐待动物入刑,不是在引入什么舶来的激进理念,而是在拾回我们自己血脉里原本就有的仁厚与敬畏。法之所在,不仅是惩罚之威,更是文明之信。愿每一只中华田园犬不再因汽油而哀嚎,每一只本土猫不再因棍棒而毙命;愿法律终能长出守护弱小的牙齿,让这份跨越万年的陪伴,不被暴虐撕裂,而能被庄严承继。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无愧于“万物之灵”的称号,也才能在法治的光辉下,续写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新篇章。愿人们真正懂得,地球,不仅仅是人类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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