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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答及论述题2 ...

  •   (二十五)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被告对原告负有相应的义务,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2.具有先于执行的迫切需要。若不立即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先于执行。
      4.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这是考虑到先于执行的实效性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而设置的
      5.选择性条件。如果法院审查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提供担保也是先予执行的条件之一
      (二十六)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十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责令退出法庭
      2.训诫
      3.拘传
      4.罚款
      5.拘留(不超过15日)
      (二十八)诉讼费用的负担人
      1.败诉方负担
      2.当事人协商负担
      3.自行负担:由引起费用的当事人负担
      4.法院决定负担
      (二十九)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
      1.各主体完全可以拆分而单独诉讼
      2.成立普通共同诉讼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3.诉讼标的要有一定牵连性
      4.分与合的主导权在法院
      5.普通共同诉讼所实施的每一诉讼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而不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三十)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确定,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其中部分成员代表全体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受诉法院所做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态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原告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阶段或判决阶段人数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三十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1.原告须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资格
      2.原告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即没有被列为生效裁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具体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
      (2)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有证据证明发现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调解书但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4.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5.向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提起
      (三十二)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2.对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4.私益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三十三)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异同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及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及以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形态
      1.相同点:都是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都适用于同一程序来进行诉讼获得
      2.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并一起作出判决;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分开审理,
      (3)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4)必要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一,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三十四)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被起诉或被诉,当事人才适格的诉讼
      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固然可以分别起诉应诉,而不影响当事人适格,但受诉法院针对起诉、应诉的当事人所做的裁判,其效力也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当事人若全体一同起诉、应诉,则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受诉法院应对其统一裁判
      (三十五)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关系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三十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如何确定?
      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三十七)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异同
      不同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当事人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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