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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答及论述题3 ...

  •   (三十八)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5.起诉的方式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
      (三十九)先行调解的条件
      1、法院认为适宜调解,是否适宜的判断权在法院手中
      2、当事人不拒绝
      (四十)应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原则上应予受理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四十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三者的区别
      1.裁判文书不同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用裁定
      (2)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
      2.民事纠纷已然成案不同
      (1)裁定不予受理时,民事纠纷未成为民事案件;针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时,没有被上诉人
      (2)裁驳或判驳时,民事纠纷已成为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可裁驳
      3.作出裁判文书的主体不同
      (1)不予受理的裁定是由立案庭作出
      (2)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由审判庭作出
      4.评价对象不同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
      (2)驳回起诉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
      5.法律结果不同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四十二)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女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3.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四十三)庭前准备阶段对案件的处理
      1.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四十四)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是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撤诉需自愿合法
      3.撤诉申请必须在宣判前提出
      (四十五)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2.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物证的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十六)缺席审判的法定情形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物证的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
      5.无独立请求权得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十七)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四十八)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十九)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五十)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1)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2)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3)决定解决的是特定程序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
      (1)判决适用于审判阶段
      (2)裁定、决定适用于审判或执行阶段
      3.表现形式不同
      (1)判决使用书面形式
      (2)裁定、决定使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4.个数不同
      (1)一个民事案件原则上只有一个判决
      (2)一个民事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或决定
      5.法律效力不同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非诉判决、小额诉讼程序所做的判决和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可上诉
      (2)六类裁定可以上诉
      (3)回避决定可以复议
      (五十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司催告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五十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十三)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专门适用于小额、简单、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
      2.程序简化程序不同
      (1)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来说,程序更为简单,审理时间更短,审理费用较低,一般不需要庭审,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2)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通常不需要进行庭审,可以通过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
      3.上诉程序不同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
      (2)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
      4.产生时间不同
      (1)简易程序历史悠久
      (2)小额诉讼程序近年才产生
      (五十四)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2)普通程序适用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
      2.提起方式不同
      (1)简易程序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普通程序的原告原则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审独任审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审理过程不同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等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比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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