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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答及论述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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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
5.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类型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级别管辖设置的依据
1.案件影响
2.标的额大小
3.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海事案件
(六)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的案件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
6.追索赠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七)专属地域管辖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5.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管辖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单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3.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九)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十)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等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披露并推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推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3.责令回避:审判人员等遇见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推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十一)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1.法定代理:法律规定的代理人
2.委托代理: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为诉讼行为
(1)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仅能实施与诉讼代表的处分无关的诉讼行为
(2)特别代理:诉讼代理人有权实施与诉讼标的的处分有关的诉讼行为
(3)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有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
(十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
2.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公民在我国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8.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法院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的权利
9.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3.民事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在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民事诉讼监察监督不适用的情形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2.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3.当事人恶意串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4.证人出庭作伪证
5.鉴定人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
(十四)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2.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3.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十五)诉的变更与追加的区别
1.诉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对已经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修改或更正的行为。诉的变更涉及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事实陈述、证据等
2.诉的追加,是指在原本的诉讼事项基础上,再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相关的事实。追加的内容必须与原本的诉讼事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追加可以涉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添加诉讼参与人等
3.变更与追加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向法院提交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和决定
(十六)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分
(1)实物证据:以实物、文件等方式记载证据事实的证据
(2)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分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
(2)传来证据: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形成的证据
3.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
(1)直接证据:仅凭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
(1)本证: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的证据
(2)反证:另一方当事人抗辩/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所提出的证据
(十七)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仅就本案案情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3.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4.书证:用文字、符号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物证: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序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勘验笔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7.电子数据:通过提供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形成或者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8.视听资料:以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十八)证据保全的类型
1.根据时间分
(1)诉前保全
(2)诉中保全
2.根据保全的依据分
(1)依申请保全
(2)依职权保全
3.根据保全的机关分
(1)由公证机关保全
(2)由法院保全
(十九)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十)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直接交由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或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电子送达: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4.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为军人,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6.邮寄送达:通过邮寄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7.公告送达:通过公告送达文书
(二十一)保全的种类
1.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分
(1)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依照保全对象的不同分
(1)财产保全: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2)行为保全: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十二)诉讼保全的条件
1.须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咋判决生效后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之虞,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2.须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只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财物保全措施,法院依职权财物保全措施是例外情形
(二十三)诉前保全的条件
1.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即客观上存在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的紧急情况
2.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法院不具备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财物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与诉讼保全相比,法院对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二十四)保全的解除情形
1.保全错误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3.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4.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