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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

  •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和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化解纠纷
      3.调解:由纠纷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问调处,促使纠纷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4.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彼此定力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约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以解决纠纷的制度
      5.诉讼: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诸法院,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
      6.处分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权利
      7.民事审判权: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做出裁决的权利
      8.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9.专属地域管辖:排斥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和协议管辖规则,最固定、选择余地最小,约定俗成的管辖规则
      10.协议管辖:当事人就彼此之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合意确定管辖法院的
      11.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未能依职权审查其无管辖权,被告对此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在此情形下,视为该无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12.管辖恒定:管辖权以起诉时的法院为准,即如果起诉时,某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起诉后,发生了情况,导致该法院管辖权受影响,则该法院仍有管辖权,不受任何情况影响
      13.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额给付类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审终身诉讼程序
      14.非诉案件: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15.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审判机关吸引非职业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16.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17.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18.冒名诉讼:未经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
      19.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
      20.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在抽象意义上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21.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22.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在特定诉讼中有资格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法律上的权能或资格
      23.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名义实际从事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主体
      24.委托代理: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为诉讼行为
      25.一般诉讼:诉讼代理人仅能实施与诉讼标的之处分无关的诉讼行为
      26.特别代理:诉讼代理人有权实施与诉讼标的之处分有关的诉讼行为
      27.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的支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论,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
      2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29.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30.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1.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32.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3.抗辩:在法庭上对被告方提出的辩解进行反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4.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对已经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或法律证据依据进行修改或更正的行为
      35.追加:在原本的诉讼事项基础上,再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相关的事实
      36.诉权: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37.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38.既判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到该判决内的拘束
      39.证据: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0.实物证据:以实物、文件等方式记载证据事实的证据
      41.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2.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
      43.传来证据: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证据
      44.直接证据:仅凭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45.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46.本证: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
      47.反证:另一方当事人抗辩/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所提出的证明
      48.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仅就本案案情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
      49.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50.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并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51.书证: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2.物证: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53.勘验笔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案件有关的物证或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54.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55.视听资料:以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
      56.证据保全: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57.证明标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58.举证:出示证据证明某事或某种情况
      59.质证: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60.认证: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6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说服责任):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63.推定:用某个比较容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间接事实来代替一个很难证明的要件事实,如果该间接事实得到证明,就暂时认定要件事实为真
      64.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期限
      65.期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66.指定期间: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67.送达: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
      68.保全: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避免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或责令被申请人实施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制度
      69.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70.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
      71.财产保全: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72.行为保全: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73.先予执行: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制度
      74.司法救助: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75.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及以上的诉讼
      76.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形态
      77.固有必要公共诉讼:诉讼标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被诉,当事人才适格的诉讼
      78.类似比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固然可以分别起诉应诉,而不影响当事人适格,但受诉法院针对起诉、应诉之当事人所做的裁判,其效力也及于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当事人若全体一同起诉、应诉,则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应诉法院应对其统一裁判
      79.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形式
      80.代表人诉讼:在群体性民事纠纷中,因当事人人数众多,以致全体当事人无法或不便出庭实施诉讼行为,由当事人选任或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受诉法院所做判决不仅对代表人且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形式
      8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起诉时,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确定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其中部分成员代表全体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受诉法院所做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态
      8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原告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阶段到判决阶段人数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8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诉讼系属中,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84.简易程序:基层法院、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简单民事案件进行一审而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独立性审理程序
      85.小额诉讼程序: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快捷审理小额、简单、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审终审式专门诉讼程序
      86.一审程序:最完整的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中的基础程序
      87.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88.再审程序:法院对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89.法院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源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90.诉讼上调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内容,以终结诉讼的活动
      91.调解协议: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确认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结束纠纷而达成的协议
      92.调解书: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用以客观记载和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93.民事判决: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审理终结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9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5.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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