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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16章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 ...

  •   一、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
      (一)现场勘查心理
      现场勘查心理是指侦查员为了查明犯罪,对现场的各种痕迹进行提取和心理分析的过程。犯罪人作案时留在现场的痕迹可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两种。
      1.现场物质痕迹概述
      (1)概念
      现场物质痕迹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造成外界环境改变的一切印痕、迹象等,它包括案发现场上物质和物体的增减、位置的移动、结构被破坏等各种变动迹象,同时还包括在作案活动中发生的声音、光亮、烟雾、颜色、气味变化等现象。
      (2)特点
      现场物质痕迹有下列特征:
      ①客观性
      案件现场物质痕迹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犯罪就一定存在现场物质痕迹。这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犯罪人销毁或者破坏因犯罪而留下的物质痕迹,同时也会形成新的痕迹。
      ②特定性
      每一起犯罪都有特定的现场物质痕迹,现实中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现场,没有两个相同的现场物质痕迹。即使是同一犯罪人多次实施的同类犯罪行为,同样会存在现场物质痕迹的差异。
      ③易变性
      现场物质痕迹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变化。
      a.物质自身变化规律对现场的影响。
      b.自然界的风、霜、雨、雪等自然力以及动物的践踏、啃咬等会对现场造成变动和破坏。
      c.被害人、其他群众在活动中无意导致现场物质痕迹发生改变。
      ④可认识性
      尽管现场物质痕迹有时候很细微,有时候会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但其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痕迹中或多或少地包含着有关犯罪、犯罪人的信息。只要耐心、细致、科学地勘察现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科学仪器的作用,总是能够在蛛丝马迹中发现有价值的资料。
      2.现场心理痕迹概述
      (1)概念
      现场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现场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人作案时反映在现场物质痕迹中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可推测的心理特征。
      (2)特点
      现场心理痕迹的特点有:
      ①间接性
      现场心理痕迹是通过现场物质痕迹间接反映出来,只有在对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后才可以推知现场心理痕迹,其必须以物质痕迹为依托。
      ②印证性
      现场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是两大印证系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痕迹,在犯罪现场就会出现与之相对应的物质痕迹。侦查人员可以经由物质痕迹行为过程心理痕迹的途径,逆向追溯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③稳定性
      犯罪人的心理因素,特别是其个性因素在相当长时期内,在不遭受重大挫折的情况下是没有变化的,由此而反映在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也是相对稳定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犯罪人的精神面貌。
      ④特定性
      犯罪人的心理千差万别,现场心理痕迹也会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所以,通过现场物质痕迹的差别可以推知心理痕迹的不同。
      3.现场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关系
      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侵害对象后留在现场的不同方面的表现,两者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
      (1)区别
      ①表现方式不同
      物质痕迹以物质实体的形态存在和表现,一般可分为人体痕迹、犯罪工具痕迹、现场遗留物和电子记录等。心理痕迹是抽象的存在,它隐藏、储存于各类物质痕迹之中,无法直接观察,只能进行推测。
      ②认识手段不同
      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可通过人的感官及技术手段、仪器,直接进行观察、提取。心理痕迹不可能直接在犯罪现场观察和提取,只能运用侦查心理学原理,进行分析、判断、推测。
      ③作用不同
      现场物质痕迹及其分析结论是揭示、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心理痕迹及其分析结论虽然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但由于心理痕迹分析者的水平、能力的限制,分析结论的可信度难以把握,因此心理痕迹及其分析结论目前不具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办案手段。
      (2)联系
      ①两者互为表里
      现场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来自同一犯罪现场,心理痕迹以现场物质痕迹为载体,不能脱离物质痕迹而单独存在。现场心理痕迹通过现场物质痕迹表现。
      ②两者相互印证、补充
      现场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是来自同一犯罪现场的两种信息。一般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对两种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能更准确地揭示犯罪事实。
      4.通过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人特征
      对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及个性特点,以此刻画犯罪人的心理面貌,为判断和识别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1)分析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
      犯罪人在一定心理状态下作案,必然留下其心理状态的印记。通过对犯罪现场特征及痕迹、物证分析,结合其隐含的多方面的心理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就能对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进行推测。
      ①分析犯罪人作案时的认知水平
      如:
      a.在盗窃现场,犯罪人对应该发现的钱、物没有发现,说明其注意范围较狭窄、粗心,缺乏经验。
      b.作案现场的混乱则主要表明其思维不清、计划性差。
      c.如果犯罪现场财物被清扫一空,几乎没有发现指纹和脚印,则表明犯罪人蓄谋已久,策划精心。
      ②分析犯罪人作案时的情绪紧张程度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现场较为混乱,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反映出犯罪人作案时紧张、恐惧;反之,说明犯罪人作案时沉着、镇静,有预谋。
      ③分析犯罪人的意志水平
      犯罪人的意志水平主要体现在:
      a.犯罪行为的自觉性
      犯罪行为的自觉性可以从犯罪人侵害目标是否明确及预谋程度来判断。
      b.完成犯罪目的的坚决性
      犯罪行为的坚决性可以从犯罪过程时间的长短、困难程度、犯罪人的毅力等方面分析。
      c.克服干扰的自制力
      犯罪行为的自制力可以从犯罪人对情绪的控制能力及意外情况的处理来分析。
      d.处理问题的果断性
      犯罪行为的果断性可以从犯罪行为是否犹豫、矛盾、对意外情况的处置等作出判断。
      (2)分析犯罪人的个性心理
      个性心理分为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
      ①分析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
      犯罪现场的遗留物,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嫌疑人特定的犯罪需要、兴趣、动机及目的。
      ②分析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
      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性格和能力。
      a.气质
      研究表明,由于气质类型不同,犯罪人的活动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气质类型常常影响到犯罪的类型。因而,从犯罪现场所表现的犯罪手段、类型特征可以推测犯罪人的气质类型。
      b.性格
      分析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犯罪人的性格表明了犯罪人做事的态度、行为习惯、行为方式手段。
      c.能力
      分析犯罪人的能力水平。犯罪类型不同,需要的犯罪能力也不同。即使同一种犯罪类型,不同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也是有差异的,这些差异会在犯罪现场中表现出来。犯罪人作案时总是自觉地运用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学习、养成的一些技能、技巧和习惯。
      (3)分析犯罪人数
      作案时,不同的犯罪人,其作案手法的技能技巧有所不同,通过对其技能技巧的心理痕迹的细心体察,不难分辨出犯罪现场上不同作案行为的性质和种类,达到分析认识犯罪人数的目的。
      (4)分析犯罪人的性别
      女性与男性的作案方法因性别差异而表现出很大不同。女性犯罪人在作案的类别、作案的方式方法上都有自己独特的选择。女性犯罪人具备女性的独特的心理特点,在有些案件的现场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和典型,通过分析,就不难甄别出女性犯罪的情况。
      (5)分析犯罪人的年龄
      年龄特征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不同年龄的人,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来的差异非常大,犯罪人的年龄特征无不渗透在作案过程的每一个动作和心理活动中。
      ①可以从知识经验特征刻画犯罪人年龄。
      ②可以从作案的目的爱好刻画作案人的年龄。
      ③可从犯罪现场上体现的作案人的交往特点刻画犯罪人年龄。
      (6)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经历
      初犯和惯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会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反映出来。
      ①从犯罪行为的技能技巧的意向行为特征刻划初、惯犯。
      ②从犯罪人在某些作案情节中反映出的心理活动特点刻画初、惯犯。
      (7)分析犯罪人的职业
      犯罪人的职业特点会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在犯罪行为中。
      ①利用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语言分析案犯的职业。
      ②从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习惯刻画案犯职业。
      ③从作案人的行为技能水平刻画犯罪职业。
      ④根据犯罪人对作案目标的选择特点刻画案犯职业。
      (8)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
      心理健康水平不同的犯罪人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也有不同的表现。根据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合理性等可以推测作案人是否为变态心理者。
      (二)调查访问心理
      调查访问是侦查人员为掌握犯罪情况,询问被害人、报案人和证人的调查活动。调查访问是发现侦查线索和获取证据来源的重要途径。
      1.被害人在侦查中的心理及对策
      这里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准确把握被害人的心理活动,以获得案件的真实信息。
      (1)被害人心理的主要类型
      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的心理主要有四种典型类型:
      ①控告型
      控告型被害人出于愤恨和求援心理,大多数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能主动提供犯罪人的犯罪事实。
      ②沉默型
      沉默型被害人在侦查人员调查询问时,由于受含羞、恐惧、破财求安等心理影响,大多表现为焦虑不安、犹豫不决、欲言义止,其自我防御心理阻碍他们向侦查人员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③隐匿型
      隐匿型被害人大多因存在一定过错,在自我保护心理、贪利心理、报恩心理支配下,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④诬告型
      诬告型被害人就是假被害人,在发泄私愤、陷害他人、邀功请赏、贪利、掩饰等心理支配下,或无中生有,或借题发挥,妄图借助公安机关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2)调查访问不同心理被害人的方法
      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侦查人员必须对被害人进行调查询问,以获取其陈述材料。侦查人员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应因案而异、因人而异、据情用策,按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心态,采取相应的调查询问策略。
      ①询问控告型被害人
      a.要耐心倾听,启发诱导。
      b.对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表现不宜指责,多给予理解和同情。
      c.要善于对被害人进行启发引导,让其准确回忆被害的前后经过和相关的人、事、环境等,使其陈述客观、真实全面。
      ②询问沉默型被害人
      询问沉默型被害人要友好热情,促膝谈心。实践表明,沉默型被害人与侦查人员的合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人员的态度和工作方式方法。如果办案人员态度友好热情,方法得当,被害人就能较快地产生信任感和陈述欲;否则,就陷入僵局。
      ③询问隐匿型被害人
      询问隐匿型被害人要取得被害人信任,排除其内心隐痛。应做到:
      a.要摸准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和思想障碍;
      b.要通过宣传法律,使其认识到依法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启发其正义感;
      c.要理解、尊重被害人,对其受害深表同情,对犯罪人的罪恶行径深恶痛绝;
      d.利用已有线索适度地暗示被害人,消除其“不说也无所谓”的侥幸心理。
      ④询问诬告型被害人
      要察言观色,戳穿其谎言。办案人员应该:
      a.应当耐心听取其陈述,作好记录,使其充分讲明自己的情况,这一过程中尽量不要打断他。
      b.根据现场情况,有目的地提出一些细节,让对方回答,使矛盾充分暴露。
      c.结合现场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判明确系自报假案时,要有领导、有计划、有准备地揭露矛盾,澄清事实真相。
      2.证人在侦查中的心理及对策
      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要谨慎对待,而且,要根据不同证人采取不同的调查策略和调查方法。
      (1)证人作证动机分析
      ①概念
      证人作证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被动作证、拒绝作证、作伪证的内心起因。证人作证动机直接影响其作证行为的积极性及其证言的真实性。
      ②类型
      影响证人作证的动机主要有:
      a.证人主动作证动机
      证人主动作证动机包括正义感、义务感、友情、报复、私利、虚荣、谎言欲等。
      b.证人被动作证动机
      证人被动作证动机包括中庸态度、碍于情面、事不关己、个人得失等。
      c.证人拒绝作证动机
      证人拒绝作证动机包括安全需要、庇护、缺乏义务感、少惹麻烦、恻隐之心、羞耻感、虚荣心、报恩、报复、畏惧、贪利、担心、信仰、抵触等。
      d.证人作伪证动机
      证人作伪证动机包括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贪利、情面、献媚、安全需要、报复、同情、利害关系、抵触敌对情绪等。
      ③表现
      证人情况非常复杂,他们的年龄、性别、性格、文化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对待作证的态度也各有差异,有多种多样的心理状态,概括起来主要有十种表现:
      a.憎恶犯罪的心理;
      b.隐恶扬善的心理;
      c.幸灾乐祸的心理;
      d.事不关己的心理;
      e.怕打击报复的心理:
      f.怕犯诬陷罪的心理;
      g.碍于情面的心理;
      h.怕惹火烧身的心理;
      i.顾及名誉的心理;
      j.发泄私愤的心理。
      (2)收集证言的策略方法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证人的特点不同,作证动机、作证心理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策略方法。
      ①摸准心理,因人而异
      在侦查中,侦查人员要通过了解证人各方面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证人心理的其他客观因素,对证人进行心理分析和心理预测,从而做到胸中有数,便于在调查中区别对待。
      ②稳定情绪,消除障碍
      证人在复杂心理作用下,其情绪往往出现各种波动。侦查人员在询问中,必须注意了解和分析证人的情绪情感,始终保持细致观察,耐心听取的姿态,讲究谈话艺术,促使证人保持最佳的心理状态,提高证人对感知的回忆、再现和陈述的效率。
      ③选择场所,创造条件
      在询问中,证人心理不但受询问人员的影响,而且还受询问环境、场所的影响。侦查人员选择适宜的询问环境、场所,有助于证人消极作证心理的转化。询问场所,应尽量在比较安静、独立的地点,使证人情绪稳定,能够冷静陈述。
      ④认真谨慎,取得信任
      在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要始终尊重证人的人格,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在询问过程中,要对侦破案件充满必胜的信心和决心,展现侦查人员坚持到底的精神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心存犹疑的证人相信案件必破是真的,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归案并受到正义的惩罚,促使他们放下包袱,主动讲清问题。
      (3)证言的判断
      法律要求证人证言不仅真实可靠,而且还要和其他证据形成科学的证据体系,为此,侦查人员必须对收集到的证言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作出科学的判断。
      ①证言形成心理分析法
      证人证言形成过程可以分为感知案情、记忆案情和陈述案情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在采用证人证言形成过程的心理分析去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时应:
      a.要分析和确定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
      b.分析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②作证动机分析法
      作证动机分析法要对证人的作证动机作社会心理学的分析,以发现证人有无作伪证的动机。
      a.分析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属有无利害关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利害关系的程度如何。
      b.分析证人有无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他们的亲友的威胁、利诱或求情。
      c.分析证人是否受到询问人员的诱骗、威胁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对待。
      d.了解和分析证人的个性品质,特别是法制观念,道德品质,一贯表现等。
      ③关联性分析法
      如果证言能证明要证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则该证言与案件事实、情节具有关联性;否则,为无关联性。无关联性的陈述即使符合事实,也无证明价值,应予排除。
      ④对比分析法
      这种方法要求分析:
      a.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有无矛盾;
      b.证人之间的证言有无矛盾;
      c.证言和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三)缉捕心理
      缉捕是警察代表国家为维护法律尊严,对潜逃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武装捕获活动。缉捕中,犯罪嫌疑人仍处于隐蔽处,心理上呈现出与犯罪实施阶段不同的特点。把握此时的心理特点,是顺利完成缉捕任务的前提。
      1.缉捕阶段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因素
      (1)犯罪性质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犯罪性质是犯罪事实的核心,它关系到对犯罪人刑罚的轻重,因此,犯罪性质对犯罪人的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①犯罪性质越严重,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越强;
      ②犯罪性质较轻,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就较弱。
      (2)侦查活动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侦查活动的目的与犯罪人逃避刑罚制裁的目的是相对立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能否得到掩盖,取决于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工作的进展。侦查工作的进展越大,对他们的刺激就越强,心理波动就越激烈,其反常行为也就越多。
      (3)犯罪过程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犯罪人在作案后,对犯罪过程会记忆犹新,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回想整个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在现场是否留下了痕迹,有没有露出破绽。因对自己作案过程的评价不同,犯罪人作案后的反应也不同。
      (4)人际交往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①通过交往,能够改变犯罪人对案件的看法。
      ②犯罪人通过人际交往,还能改变其对犯罪行为的评价。
      (5)犯罪人个性特点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
      ①因犯罪经历不同,犯罪人对外界反映也不一样。
      ②犯罪人的性格也影响其心理变化。
      2.被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潜逃心理和潜逃行为
      潜逃心理和潜逃行为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受社会交往关系和生活经验的影响
      根据潜逃范围大小,可把潜逃分为小范围的潜逃和大范围的流窜潜逃。不管是小范围的潜逃,还是大范围的流窜潜逃,犯罪人都要受返巢求助与社交亲合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缉捕时注意对案犯家庭住址及亲属、朋友等关系人所在地,实行严密监控,设伏守候。对案犯家属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攻心,促使他们提供犯罪人逃跑的行踪。迅速取得同案犯的口供,获取逃犯的行踪。
      (2)受人文地理环境的影响
      ①受地理交通环境的影响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山区、森林地区人烟稀少,便于藏匿的优势,选择山区和森林地区作为落脚藏身地,这为缉拿案犯增加了难度。
      ②受交通环境的影响
      利用现代交通工具潜逃,既为犯罪人快速逃离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缉捕人员抓获案犯提供了布控条件。
      ③受民俗风情的影响
      为了不被当地人感到生疏,容易被发现异常,潜逃犯罪人采用入乡随俗的办法,对自己进行伪装,使自己融入当地人中。潜逃犯罪人一般选择去与自己家乡风俗习惯相差不大的地区。也有犯罪人选择陌生的潜逃地区深居简出,尽量减少与当地人的接触。
      ④受治安状况的影响
      为了安全起见,潜逃犯罪人一般较多地隐藏在社会治安条件差、治安防范薄弱的地区和场所。
      二、讯问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化的一般规律及其对策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通常经历了初步防御、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交罪的过程。
      1.初步防御阶段及对策
      初步防御阶段是大致是犯罪嫌疑人从被拘捕到讯问开始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应尽量压缩,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建立防御体系的准备时间。侦查人员应尽量减少对已掌握信息的透露,言谈举止间避免使犯罪嫌疑人看出自己的个性特点,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信息寻找己方破绽,在最短时间内组织第一次讯问。
      2.试探摸底及对策
      (1)概述
      试探摸底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与讯问人员初次接触的机会,以试探的手法,探听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讯问人员对本案的态度、讯问人员的个性特征、讯问人员组织的讯问方案等,以此完善在上一阶段建立的防御体系,对抗讯问。
      (2)手法
      试探摸底的手法主要有:向讯问人员索要证据,试探办案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申辩自己无罪,试探办案人员的态度和反应等;抛小瞒大,或以假乱真,试探虚实;提出交代的条件,试探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故意挑衅,大吵大闹;沉默不语,静待变化;软磨硬泡,装疯卖傻等。
      (3)对策
      ①讯问人员不要随便表态,应做到不动声色,以静待动,使其无法揣摩到真实情况。
      ②使用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
      a.选择那种既能击中要害,又不暴露案情的证据。
      b.切忌把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避免陷入证据用完了,嫌疑人也就封口了的被动局面。
      ③掌握讯问主动权,不让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企图得逞。
      a.在态度上造成一种威慑力,使其不敢试探摸底。
      b.对其试探摸底的企图,要彻底揭露。
      c.对嫌疑人探询的问题应妥善处理,既不要简单粗暴地硬顶回去,也不要直截了当地回答,要使其对侦查机关掌握的信息没有正确的认识。
      3.对抗相持及其对策
      (1)概述
      对抗相持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较量的重要阶段,进攻与防守、揭露与隐蔽、批驳与狡辩的斗争时起时伏,双方在意志、信心与智力等方面开始较量。
      (2)手法
      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手法有:以狡辩、抵赖、嘲笑、顶撞、自残等硬抗手法;有的以沉默、喊冤叫屈、大哭大闹等软抗手法;有的则采用假装诚心悔过,使用虚假供词来欺骗讯问人员。
      (3)对策
      防止和矫正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措施:
      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政策攻心。
      ②恰当地使用证据,使其侥幸心理落空。
      ③对症下药,区别对待。
      4.动摇反复及其对策
      (1)概述
      动摇反复是犯罪嫌疑人对抗意志减弱,心理防线接近被突破,犹豫、矛盾心理上升,面临权衡供与不供的利弊得失的重要阶段,其内心矛盾斗争异常激烈、痛苦。经过多次到最后,犯罪嫌疑人发觉自己漏洞百出,大量的犯罪事实开始被各种证据证明。
      (2)行为表现
      ①举止不安,无所适从。
      ②态度由硬变软。
      ③提出供述的条件。
      (3)对策
      当犯罪嫌疑人处在交代与不交代的十字路口时,讯问人员要抓住机会,采取针对性措施,促使其迅速如实交代。
      ①打消顾虑,趁热打铁。
      ②正确处理讨价还价的要求。
      5.供述交罪及其对策
      (1)概述
      供述交罪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对抗的意志彻底垮塌,基本上放弃已经建立的防御体系。
      (2)表现
      此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表现有:
      ①消除了供述罪行的心理障碍,供述动机起主导作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活动积极配合,顺应讯问人员的要求,开始如实供述罪行。
      ②供述心理不稳定,供认不彻底,能瞒则瞒,能辩则辩,仍留有余地。对犯罪事实交代不具体,或者仍然隐瞒重大罪行。
      ③在残存的拒供心理影响下,可能出现心理反复,在供述出全部罪行后,担心刑罚惩罚而推翻原来的真实供述。
      (3)对策
      对上述现象,讯问人员绝不可掉以轻心,要设法彻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促其尽快进入供述罪行的最佳心理状态。
      ①做好思想转化、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已有的进步,巩固其供述动机。
      ②仔细盘问,彻底弄清犯罪的具体情节,追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和目的,防止其翻供。
      ③冷静对待翻供。
      (二)拒供心理及其矫正
      拒供心理是指支配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拒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真相的心理意向。拒供的表现可能是不供、谎供、乱供,也可能是悔供、翻供等。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大多受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立抵触心理的支配。
      1.畏罪心理及其矫正
      (1)概念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
      (2)形成原因
      畏罪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对惩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的顾虑或恐惧,受罪责感的过大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的影响。
      ①畏罪心理的产生受罪责感的影响。
      ②畏罪心理的产生也受法律威慑力的影响。
      (3)表现
      畏罪心理主要表现为:
      表情方面,精神恍惚、两眼无神、目光呆滞、面色发白、口干舌燥。
      语言方面,吞吞吐吐、闪烁其词、语无伦次、抵赖否认、字斟句酌、避重就轻。
      动作方面,坐立不安、手足无措、身体僵硬。
      (4)对策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障碍,但如果措施得当,亦可能成为其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矫正畏罪心理的措施主要有:
      ①政策宣传。
      ②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适当“加压”或“减压”。
      ③教育挽救,唤醒良知。
      2.侥幸心理及其矫正
      (1)概念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幻想能够逃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和法律惩罚的肓目主观自信,它是伴随着畏罪心理而产生的。它一经产生,便成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精神支柱。
      (2)形成原因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形成犯罪动机或者着手犯罪时就已经存在了,讯问中的侥幸心理是在此基础上的继续和发展。其形成原因主要有: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和罪证,只要不供认,公安机关就不能定案治罪。盲目相信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藐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对自己反审讯的经验过于自信,只要抵赖或者沉默就能蒙混过关。自恃有“保护伞”庇护,等待救援等。
      (3)表现
      侥幸心理的主要表现为:
      表情方面,敏感戒备,但是故作轻松。
      语言方面,态度蛮横、大喊大叫,或抵赖、谎供、乱供、守口如瓶或者在询问中咬文嚼字、找借口、摆架子。
      动作方面,讯问一般问题时显得自然轻松,触及实质问题时则敏感惧怕,躲躲闪闪。
      (4)对策
      矫正侥幸心理,关键是消除其逃避惩罚的幻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通过了解案情摸清其幻想内容。
      ②搜集、使用证据。
      ③利用矛盾,逐个击破。
      3.对立抵触心理及其矫正
      (1)概念
      对立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公安机关乃至对政府和社会不满与敌视的一种心理状态。有对立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主动如实地交代罪行。
      (2)形成原因
      产生对立抵触心理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有反动的政治立场、观点或者错误的认识;因多次实施犯罪而产生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愚昧无知,有罪不知罪、不认罪;侦查讯问人员的言词或行为不当;自知罪行严重,以抗拒求生机。
      (3)表现
      对立抵触心理的主要表现为:
      表情方面,横眉竖目,咬牙切齿,或冷漠缄默,懒散、漫不经心。
      语言方面,蛮横顶撞,喊冤叫屈,挖苦讽刺,甚至向侦查审讯人员宣传反动思想,或闭口不言,答非所问。
      动作方面,全身肌肉紧张,动作僵硬,行为暴躁。
      (4)对策
      对立抵触心理突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其与侦查讯问人员的冲突而使讯问陷入僵局,侦查讯问人员要冷静对待。矫正的方法主要有:
      ①分析成因,对症下药。
      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③沉着冷静,方法得当。
      ④实事求是,公正对待。
      三、审判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上诉案件和申诉案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庭审,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法律适用作出裁决的过程。
      (一)刑事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
      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征。
      1.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心理表现
      开庭审判对被告人至关重要,它是被告人被定罪量刑的最关键时刻。在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心理活动剧烈,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种心理:
      (1)预测刑种以及刑度
      预测刑种以及刑度是指预测将要受到何种刑罚惩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犯罪人在面临审判时,最关心的就是自己将会受到何种惩罚,被告人会与以前发生的案件进行对比,大多数存在着被从轻处罚的希望。
      (2)紧张和恐惧心理
      紧张和恐惧心理是被告人对刑法后果的不安和忧虑以及对刑罚处罚的恐惧。对被告人进行的诉讼是否成立犯罪,可能对其一生之命运予以决定,有此顾虑.被告人遂由紧张而发生恐惧。
      (3)回忆案件,并进行积极防御
      由于面临可能到来的刑罚,被告人不仅会回忆曾经发生的案件,还会回忆讯问环节的过程和细节,总结防御的经验教训,期望在庭审中获得最大的防御效果。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他们也会对进行详细回忆,找出自己不在场或者其他证明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4)敬畏、期望以及幻想心理
      被告人既对法院和法官怀有敬畏感,担心法官的严厉判决,又期望法官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判决。对于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面临刑罚惩罚时必然会深感挫折,于是想要逃避惩罚或者这种挫折感,但逃避又不可能实现,则只能在幻想中暂时逃避痛苦与烦恼。
      2.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心理表现
      除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都要公开审判。此时,有罪被告人表现出以下几种心理:
      (1)羞耻心理
      由于在法庭上罪行被彻底揭露,处于现场群众乃至媒体面前的观众关注之下,被告人难免产生羞耻感。
      (2)忏悔心理
      除非恶性报复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极少数犯罪成性的被告人,多数被告人在受害人出庭作证或公诉人出示物证时,都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而产生忏悔。
      (3)怀疑心理
      ①有的被告人怀疑法庭未完全掌握其罪证,不如实供述。
      ②有的担心坦白从宽的政策无法兑现,因此,回答审问时避重就轻,推卸罪责。
      ③有的怀疑法官判案的独立性、公正性,担心自己的供述尤其是有利供述得不到法官的采信而不断强调对自己有利的细节,以期引起法官的注意。
      ④还有些被告人怀疑辩护律师的能力或者怀疑其立场,极端情况下拒绝律师的辩护,或者当庭侮辱律师。
      (4)恐惧心理
      无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庭上表现得多么镇定,除极少数人外,随着罪行将被彻底揭露和即将到来的判刑,被告人必然产生对刑罚的畏惧感,特别是可能被处以长时间的徒刑或极刑时,恐惧感表现得更为突出。其表现为语塞、莫名其妙的冷笑、乱吼乱叫、颓唐、站立不稳或大小便失禁等。
      (5)防御心理
      庭审期间被告人的防御心理将会出现另一个高峰,因为这一阶段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前途命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被告人会制造种种借口为自己的罪行和罪责辩解。
      3.被告人在判决后的心理表现
      在法庭判决后,被告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心态:
      (1)稳定
      如果刑种、刑度与自己预测的接近,被告人能接受,其情绪就会稳定,于是考虑如何度过监禁生活或者如何面对生命刑或者财产刑。还有些犯罪人出于赎罪心理,对判决结果往往没有任何异议,认为只要判处刑罚即为一种解脱,判决后会有如释重负的心态。
      (2)不满
      如果刑罚过重,与预期相差悬殊,被告人会表现出不满情绪,怨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律师,希望通过上诉减轻刑罚。如果对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他们会十分不满和失望,当庭表示抗诉。
      (3)悲观
      防御计划计划落空的被告人,判决后沮丧悲观,精神颓唐。一些被处以重刑或极刑的被告人,出现面色苍白、冷汗淋漓、行走艰难,甚至虚脱等症状,或长吁短叹,听天由命。
      (4)狂躁
      判决后,少数被告人感情冲动,行为失控,表现为放声大笑,哭哭啼啼、悲痛欲绝。有的被告人狂叫乱闹,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宣称自己被欺骗、诬陷、冤枉等,并言语攻击法官、检察官或者政府,扰乱法庭秩序。
      (5)兴奋
      有些被告人由于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当其听到无罪判决时往往会十分兴奋,欢呼雀跃。有些被告人预测的刑罚重于实际判处的刑罚,尤其是预测到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极刑,但实际上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徒刑时,往往有死里逃生的喜悦。
      (二)刑事审判法官应具备的心理条件
      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判断的审判人员,除需要必备的学识与经验之外,更不能缺少一定的心理要件。我国台湾著名学者蔡墩铭先生认为,法官心理条件必须符合下述十项要求:
      1.仁爱
      法官以仁爱的态度对待被告人,有助于他们悔改自新。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官应当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国家与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在庭审能够得以体现。
      2.自制
      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需要具备耐心与自制的修养。法庭上,法官只有不被感情所控制,心态平和,才能客观冷静地发现问题,正确适用法律。
      3.谦虚
      审判人员与检察官尤其是辩护人所持见解不同时,应谦虚倾听他人意见,不能任意驳斥或者禁止他人提出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审判人员要对自己的学识、经验保持谦虚的态度,这样才能有利于自己学识的提高,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
      4.精细
      刑事审判事关重大,审判人员在审理时必须谨慎从事,不能粗枝大叶。只有仔细判断事实,推敲法条,才能达到提高办案质量,正确适用刑罚的目的。
      5.勤勉
      刑事审判人员应该有追求真理的热诚,对案件事实要有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执着,这需要勤奋地探究案件事实。
      6.忠诚
      审判人员只有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利益,忠诚于宪法法律,法官才能保持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审判的公正。
      7.勇气
      审判人员为了保持公正的审判,需要排除各种困难的勇气。困难一方面来自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来自于外界的干扰。同时,对于审判确实发生的错误,审判人员要有勇气改正。
      8.牺牲
      审判人员应该具备牺牲精神,这种牺牲,是为正义事业的牺牲。刑事审判人员需要有献身法与正义的牺牲精神,甘于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中寻求乐趣,一心一意为人民的审判事业奋斗。
      9.缄默
      10.反省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合乎法律,还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能为民众接受。审判人员在作出审判结果之前,不仅要对判决结果进行反省,还要对自身进行反省。
      (三)审判人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心理互动
      1.概述
      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处于组织者、指挥者的地位。因此,在庭审的各种心理活动以及心理互动中,出现了以审判人员为联系点的显著特点。因庭审是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追究其刑事责任来进行的,因此,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心理活动最复杂,最具有多样性。
      2.举例
      审判人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心理互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和侥幸心理的被告,审判人员应本着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原则表现自己庄严、谨慎的一面。
      (2)对畏罪心理严重,抗拒心理突出的被告,审判人员应当冷静沉着,通过举证、质证、认证,逐步查明案情。
      (3)对畏罪心理严重、求生欲望强烈、认罪态度极好、真诚悔罪的被告,审判人员在肯定其认罪态度的同时,不能受其情绪感染产生怜悯之心,而应依法公正地判决。
      (4)对有严重攀比心理的被告,审判人员在肯定其认罪态度、鼓励其检举立功行为的同时,需指明法网恢恢,疏而不失的道理,正确引导,促其认罪伏法。
      (四)定罪置刑心理
      我国法院定罪量刑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1.定罪的心理过程
      (1)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审判人员不应拘泥于起诉书指控犯罪所作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论,应当独立思考,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轻等方面考虑。
      (2)审判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便以无罪假定开始,也应以有罪、无罪或不构成此罪而构成彼罪等多种认定为结局。
      (3)审判人员认定犯罪事实之后,就需要对被告人认定罪名。
      2.量刑的心理过程
      量刑是审判人员依法对犯罪人权衡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裁量决定刑罚的过程。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审判人员量刑,通常做法是以对案件的审理所得到的全部印象作为量刑的基础,在心中确定一个大致的刑量。
      (2)大致刑量确定后再进一步考虑该案件的特殊情况,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以及可以考虑的酌定情节对刑罚的轻重进行修订,从而得出具体的量刑结果。
      3.影响审判人员量刑的内在因素
      (1)性格
      ①性格中意志特征占优势的审判人员,量刑时可能表现出执拗和过于自信的倾向,容易导致主观片面的错误。
      ②性格中的情绪特征占优势的审判人员,量刑时常有较重的个人情绪冲动和感情色彩,缺乏客观性的判断。
      ③性格中理智特征占优势的审判人员,量刑时更注重证据、逻辑推理和事实的论证,因而失误较少。
      (2)司法动机
      ①如果审判人员出于私心,为了迎合上级意图、照顾关系,或者收受贿赂,容易导致量刑失当。
      ②如果审判人员秉持正义,刚正不阿,坚持法律,则不容易为案件之外的因素所影响,能够做到公正量刑。
      ③有些审判人员片面迎合媒体,也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虽然一时得到媒体的肯定或者追捧,但是无论对被告人、被害人还是自己,都会有不利影响。
      (3)职业习惯
      作为法官,要努力使自己保持公正的心态,避免职业习惯的影响,严格依照法律与事实量刑。
      (4)性别
      ①由于男女法官心理有异,对同一案件也会做出不同量刑。
      ②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女性法官相对男性法官也会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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