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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 3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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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500台碎纸机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6月1日前办理托运手续。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
问题: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4)
答:所有权归乙。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乙公司6月1日前办理托运手续,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根据题意,乙公司尚未完成交付,因此所有权归乙。
答案解析:乙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1)
甲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碎纸机的所有权,已完成交付为生效要件(1)
因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需要运输(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根据民法典603条第二款规定,乙向甲交付碎纸机使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因此,自乙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就视为乙向甲完成所售碎纸机的交付,碎纸机的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2)
知识点:
买卖合同的类型:
1、一般动产买卖: (1)所有权转移:交付 (2)风险转移:交付 (3)孳息的归属:交付
2、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1)所有权转移:双方约定的时间 (2)风险转移:交付 (3)孳息的归属:交付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不动产买卖(如房屋买卖):(1)所有权转移:登记 (2)风险转移:交付 (3)孳息的归属:交付
《民法典》603条 (交付地点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原则
1、原则:交付主义:(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转移上 的功能相同。
2、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因此:
(1)保留说有权买卖中,自动完成交付时,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不动产买卖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在途货物买卖
概念: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的转移:
(1)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例外: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违约方承担
买受人延迟受领:《民法典》605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延迟提货:自违反约定时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因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接触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延迟: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