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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2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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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6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A套房屋价格80万,并约定,合同签订一周后乙先付20万,交付房屋后付30万,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
6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A套房屋卖出,表示愿意购买。甲告知丙其已经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并说原出85万购买。于是,甲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价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6月11日丙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应当考虑本题中的那些因素?
答: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甲丙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订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本题中,甲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一致。且丙只是单纯的知情人,双方并没有恶意串通,因此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1)
本题中,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事由。(1)
虽然甲将房屋A分别出卖给了乙和丙,但“多重买卖的事实”不影响多重买卖中每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1)
虽然签订合同时,甲告知丙其已经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题目交代,丙仅为单纯知情,并没有以损害乙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签订买卖合同,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1)
综上,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知识点: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有效,最终有效。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单纯知情并不等于恶意串通。达到恶意,必须知道损害第三方利益且积极追求);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狭义的无权代理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决绝追认。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恶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重大误解(90天);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指合同订立时。情势变更是履行合同时)订立的内容合法的合同。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合同成立并生效。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注意区分解除合同,解除前合同有效,解除后合同无效)
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超出法人营业范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真人假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物权变动未发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侵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违反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约定,抵押物的转让合同不因此失效
6、无权处分、无权出租不影响合同效力
7、多重买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8、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