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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

  •   材料: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由甲公司的抵押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
      第一问:乙公司可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对于甲欠乙公司的欠款,甲公司以其设备设立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是混合担保。混合担保中,债务人甲公司以自己的设备设定了抵押权,债权人乙公司应当优先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材料分析:余某因资金周转,向A银行借贷50万元,姜某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两个月后又增加借贷20万,并告知姜某,姜某未置可否。
      第一问:债务到期后,A银行可否直接要求姜某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以。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担保是一般担保,姜某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姜某的保证担保是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银行不可以直接要求姜某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问:姜某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什么?
      姜某应承担50万的保证责任。余某又增加借贷20万,是一个新要约,A银行同意,新的借款合同成立。告知了姜某,姜某对新要约未置可否,视为姜某未追认,姜某不是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姜某只需对借款50万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1、不可以。
      理由: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物保),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丁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权(物保),构成混合担保。因未约定乙公司行使抵押权与保证债权的份额和顺序,且债务人甲公司以其财产提供物保,当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时,乙公司行使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乙公司应当先对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2、不能。
      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姜某的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姜某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50万。
      理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务人余某与债权人A银行协议将主债务由50万元增加到70万元,未经保证人姜某的书面同意,姜某对加重的20万元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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