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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十诫 ...

  •   我们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都会按照小要理问答的顺序,一条一条地仔细学习十诫,圣经关于十诫的教导博大精深、异常丰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把握十诫,我今天会在这里加入一问,来自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99问。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99问:正确理解十诫应该遵守什么原则?
      答:为了正确理解十诫,这些原则应该被遵守:
      1、十诫是全备的,约束每个人全人完全遵守其中的公义,并且完全顺服直到永远;因此,即便是最极致的义务都要履行,就连最小的罪也要禁止。
      2、十诫是属灵的,因此关系到理性、意志、情感,和灵魂的其它所有能力;也关系到言语、行为和态度。
      3、同一件事,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诫命中被要求或被禁止。
      4、一个义务被要求,其相反的罪就被禁止;一个罪被禁止,其相反的义务也被要求。同样,一个应许被附上,其相反的警告就被包括;一个警告被包括,其相反的应许也被附上。
      5、神所禁止的,无论何时都不可做;神所要求的,始终是我们的义务;但并不是在所有时间都要完成每一个义务。
      6、在一个罪之下,所有同类的罪都被禁止;在一个义务之下,所有同类的义务都被要求;连同所有的原因、途径、场合、表现、挑衅都在内。
      7、对于十诫所禁止或要求我们自己的,我们有责任根据自己的位份去促使他人在他们的位份义务中避免或遵守。
      8、对于十诫所要求他人的,我们有责任根据我们的位份和呼召去帮助他们遵守;对于十诫所禁止他人的,我们要注意不要在其中有份。

      八个提醒,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十诫。

      乍看之下,十诫似乎十分直截了当,绝大多数又不太长,花一两分钟就能背诵。但是,如果仔细查考这表面看似简单的十诫,你会发现它的内涵是如此地丰富。十诫的丰富在于它启示了神是怎样的一位神,
      他的属性是什么,
      他为我们做了什么,
      他首先为我们成就了怎样的恩典,
      在这恩典中他要我们成为怎样的人,
      我们当怎样行去回应他的恩典,
      我们为什么要如此行,
      ……

      一旦我们真明白十诫,我们便会惊叹十诫的面面俱到,是一个涉及生活所有角落的伦理宪章。若有人质疑正确解释十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可以看看法利赛人,他们虽然竭尽全力持守律法,最终却违背了律法,因为他们没有按照神的本意正确地解释、应用律法。

      下面,我们逐个简单解释一下。

      第一个原则:十诫是全备的,约束每个人全人完全遵守其中的公义,并且完全顺服直到永远;因此,即便是最极致的义务都要履行,就连最小的罪也要禁止。

      【传道书7:20 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圣经说得这么绝对,因为没有人能守全诫命。

      【雅各书2: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哪怕你在其它地方做得再好,但只要“在一条上跌倒”,就等于干犯了所有,前功尽弃。

      大家有没有思考过,圣经为什么这么说?为什么“犯了一条就等于犯了所有”?

      我们之前曾经零星提到过。每一条诫命反映的是什么?每一条诫命都反映神的属性。比如,
      第一条诫命反映神的独一,
      第二条诫命反映神的忌邪,
      ……

      而根据我们在学习小要理问答第4问时,提到的 ——神的纯一性(simplicity):神不是由部分组成的,神的本质是纯一的,所以神其实没有很多个属性,本质上只有一个属性,神的属性与神的本质完全一致,因此我们不能区分神的属性和神的本质。

      一个很好的例子,加拉太书5:22-23描述重生之人从神而来的品质。【加拉太书5:22-23 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常被人称为“圣灵九果”。但在原文和英文圣经中,这个“果子”其实是单数,只有一个。本质上,不是九个果子,而是一个果子在人看来九个表现层面。因为神本质上只有一个属性,就是他的本质。

      因此哪怕只在一条诫命上跌倒最终也会指向对神本质的冒犯与亵渎,其性质都是一样的。所以,“犯了一条就等于犯了所有”。因为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干犯神的属性、神的本质。

      第二条原则:十诫是属灵的,因此关系到理性、意志、情感,和灵魂的其它所有能力;也关系到言语、行为和态度。

      【罗马书7:14 律法是属乎灵的。】
      【撒母耳记上16:7 耶和华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
      【马太福音5:28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第2条原则也被称为内外兼管原则(The Inside/Outside Rule),是法利赛人和律法主义者最受不了的。十诫既管我们的身体,也管我们的灵魂;既约束我们的行为,也约束我们的言语和心思。这正是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正如一个清教徒谚语所说:“人的法律只要管住人的手,神的律法却能管住人的心。”

      神的标准实在是高,他测透我们的肺腑心肠,连我们里面最隐秘的罪也不放过。如果有人打算通过好行为来博得神的喜悦,那就大错特错了!十诫既是属灵的,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里面的心思都要圣洁。

      第三条原则:同一件事,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诫命中被要求或被禁止。

      这是在说,其实每一条诫命之间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联系、有重叠的。十条合在一起,不留任何死角。一个例子,【歌罗西书3:5 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保罗在这里告诉我们,“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贪婪为什么是拜偶像?二者有什么联系?这一点,等我们讲到第十条诫命的时候,答案就会揭晓。

      第四条原则:一个义务被要求,其相反的罪就被禁止;一个罪被禁止,其相反的义务也被要求。同样,一个应许被附上,其相反的警告就被包括;一个警告被包括,其相反的应许也被附上。

      这条说的是,一条“禁止”的诫命,不但禁止错误的罪行,还伴随着主动的义务,比如第四条诫命;一条吩咐责任的诫命,也意味着绝对禁止相反的罪行,比如第一条诫命。
      【笔者注: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以赛亚书58:13 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随自己的私意,不说自己的私话。】
      【马太福音15:4-6  神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供献,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了神的诫命。】

      第4条原则也被称为双面性原则(The Two-Sided Rule)。每一条诫命既禁止罪行也要求义务,可以防止我们只是消极地按照字面遵行十诫,却忽视积极地应用它。我们不能一面说“我从没偷盗”,一面却从不怜悯、施舍穷人。

      双面性原则使得十诫并不像大多数人认为的那么容易遵行,比如要遵行第四条诫命,不仅要在安息日不做工,更要将一整天用来敬拜和行义;要遵行第五条诫命,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应他们,更要在理性上敬畏他们、情感上顺服他们。
      【笔者注:第四条诫命——守安息日;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

      第五条原则:神所禁止的,无论何时都不可做;神所要求的,始终是我们的义务;但并不是在所有时间都要完成每一个义务。

      这一条,实际是神顾念我们的软弱,他知道我们是有限的,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都做到世界所吩咐的每一个义务。十诫,神要求的,我们无法在所有时间都做到尽善尽美;但是,神禁止的,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要做。
      【约伯记13:7 你们要为神说不义的话吗?为他说诡诈的言语吗?】
      【马太福音12:7 ‘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的了。】

      明白了这个原则,可以防止我们苛责别人,将别人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的“万般无奈之举”说成是主动犯罪。关于这个原则,常被我们提到的一个伦理话题就是“阁楼藏了犹太人,纳粹来搜,应该怎么说”,这个问题我们在讲第九条诫命时会详细说。

      第六条原则:在一个罪之下,所有同类的罪都被禁止;在一个义务之下,所有同类的义务都被要求;连同所有的原因、途径、场合、表现、挑衅都在内。

      【马太福音5:21-22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咒诅、恨恶肢体,跟想杀他,没有本质区别。
      【笔者注:基督徒称彼此为肢体,耶稣基督是我们的头,教会是身体,基督徒是组成教会的肢体。基督徒互相称呼“弟兄”“姐妹”,在主里大家都是一家人,圣经有些经文讲弟兄的时候,男女都包括了】

      第六条原则也被称为类属性原则(The Rule of Categories)。每一条诫命都直指一类罪中最严重的罪行,比如侍奉别神是最严重的亵渎,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奸/淫/是人与人之间最严重的背约……

      但如果认为十诫只关乎这些最严重的罪行,那就错了。诫命不单单只针对这些被直接点明的严重罪行,更包括那些未一一罗列的同类犯罪,因此每一条诫命都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

      类属性原则告诫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因为就其本质而言,小罪会招致大罪:人通常都是先做个小偷,再逐渐成了大盗;先撒一些看似无关痛痒、所谓的“善意谎言”,然后不断地用一个又一个新的谎言去掩盖谎言,最终学会了撒一个弥天大谎……

      改革宗神学家Turretin这样解释:“神禁止最根本、最主要的罪,也禁止所有其他相关的罪,或许是因为这些小罪会泛滥成灾;或许是因为这些小罪最终会导致大罪;或许是因为人眼中最微不足道的小罪也逃不过神的公义。因此姑息小罪或掩面不看小罪都是不合宜的,我们当更深地憎恶所有的罪。”

      第七条原则:对于十诫所禁止或要求我们自己的,我们有责任根据自己的位份去促使他人在他们的位份义务中避免或遵守。
      第八条原则:对于十诫所要求他人的,我们有责任根据我们的位份和呼召去帮助他们遵守;对于十诫所禁止他人的,我们要注意不要在其中有份。

      第七条、第八条密切相关,放在一起说。

      第7、第8条原则可以合称为看顾弟兄原则(The Brother’s Keeper Rule)。十诫不仅要求我们自己顺服神,也呼召我们尽力帮助他人遵行神的诫命,同时警戒我们不要在他人的罪上有份。

      美国改革宗神学家Ernest Reisinger说:“无论神吩咐我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我们都要在自己的位份上谨慎,同时也当鼓励别人在他们的位份上听从神的吩咐。”

      Reisinger强调位份一词是因为我们所处的地位、身份对别人是有属灵影响力的,比如:父母可以教导子女怎样将神放在生命中的首位,怎样守安息日,怎样不撒谎;同样地,老师可以教导学生,老板可以教导员工……

      如果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没有帮助别人遵行神的诫命,或者更糟,没能阻止他们违背诫命,某种程度而言,我们就在别人的罪上有份,成为他们的共犯。

      没能阻止犯罪就等于参与犯罪,这一点听起来十分微妙。但在圣经中,父母若不责备、惩戒犯罪的子女就等于纵容他们不顺服,因此父母常常在子女的罪上有份,所以神严厉地责备以利:
      【“我曾告诉他必永远降罚与他的家,因他知道儿子作孽,自招咒诅,却不禁止他们。”(撒母耳记上3:13)】——这对我们作父母的是一个严肃的提醒。

      有时候由于我们自己无法遵行神的诫命,就变相鼓励别人也犯同样的罪。属灵领袖在这方面尤其要警醒,因为耶稣曾对门徒说:【“耶稣又对门徒说:“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就是把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丢在海里,还强如他把这小子里的一个绊倒了。你们要谨慎!”(路加福音17:1-3)】

      以上这些原则使我们明白,即便是最简洁的诫命,它所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无法完全达到的。

      或许有些人,包括一些基督徒,担心过分详细地解释十诫会陷入律法主义。我们遵守十诫字面上的教导就已经够麻烦的了,为什么还要挖掘十诫的真义?那样岂不是律法主义?其实,对十诫的一知半解才会导致律法主义,因为他们自认为可以持守这些诫命。

      如果神的命令只是不可杀人,那么我们还是可以持守的。但是当我们对照整本圣经来看这一条诫命,查考每一处论及杀人及其动机的经文,便发现诫命既然是属灵的,那么杀人的和恨人的都要受审;因为诫命不但包括消极的禁止,更包括积极的命令,所以它要求我们去主动地呵护生命;既然诫命囊括了同一类的罪所涉及的每个方面,那么任何伤害人的行为都当被禁止,也当阻止别人去行。

      这难道是律法主义的思维方式吗?完全不是!这是圣经的思维方式,使我们脱离律法主义的辖制又不降低神的标准。

      只有当我们真正认识神的属性,才真正明白神的标准;
      当我们明白了神圣洁的标准时,才真正能看清自己的罪是何等地多;
      只有明白神的诫命,才知道自己真的只能依靠神的恩典。

      因此,威斯敏斯特神学院的创始人梅钦一针见血地指出:“只有低看律法才会导致律法主义,高看律法只会使一个人寻求神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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