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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幻情记》  第23章

网友:衙役资料 打分:0 [2006-05-18 22:11:46]

牌票是捕快勒索的通行证,签发牌票的官吏自然也要从中分一杯羹。所以明清时州县捕快为获得牌票必须用钱向签发牌票的官吏“买票”,这在明清两朝都是公开的秘密。原来指定哪个捕快去传唤某案诉讼当事人只是刑房书吏的事,捕快是向刑房买票。可后来州县官看得眼红,就纷纷把指定捕快权统揽到自己手里。捕快因此必须向州县长官“买票”。平时州县长官很少和衙役们接近,捕快就要千方百计巴结能够和州县长官接近的人,比如官亲、师爷、长随、门子等等。一张勾摄有钱人家的牌票价格不菲,一般总要四、五两银子,如果是较为严重的比如奸情、人命案子,没有二、三十两银子是买不来牌票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捕快用银子买票,好比是在作“投资”,必定是要在诉讼当事人身上加几倍捞回来的。
捕快传唤到的被告、证人,以及捕获的通缉犯、嫌疑犯,都要带到衙门,可是长官不升堂,没有办法开庭审判,总要有个地方暂时看管候审。而没有州县长官签发的命令,这些人又不得关入州县衙门里的监狱。即使是经过了堂审,有些“查无报案、又无赃据”的疑犯;或者一些“鼠窃狗偷,办之无甚重罪,纵之仍扰闾阎”的轻罪惯犯,也会被州县长官指令由捕快暂时看管(清《刑幕要略·贼盗》)。于是捕快还得自己设法找地方看管。一般就是在自己家里搞一个“阱房”,装起栅栏,把那些人关在里面。有的是找一些无主房屋“空仓”、“冷铺”之类,作为看管地点。这种地方一般称为“押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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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成:2025-01-16 12:55:09 反馈 联系我们@晋江文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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