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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破茧之蝶》  第17章

网友:之子 打分:0 [2007-02-13 19:01:52]

一、现在再来看,中午的发言过于严肃了些,说是损友,原也是一时的调侃,希望大人不要介意。
二、我在中午发言的最后也说到,看文原只是拿来放松的。没有亲们真的会以此为蓝本,对于其中不影响文章架构的bug也无需大惊小怪,更犯不着逐句的分析。
但是,我之所以非常不合时宜甚至小题大做的苛求白锦堂用词的准确,是因为追诉期本就是容易让很多人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我曾不止一次的被人问到,是不是只要在外面躲一段时间,等时间过了,就可以不用被追诉了。对此,我深感对法律准确理解的必要。因为,如果当事人一点也不知道追诉期,可能还不会有侥幸心理,但就是因为知道了有追诉期,才会认为或许能籍此逃避责任。所以,我并非在为难大人,只是不希望在看文的亲中留下一个模糊的印象,从而影响各位以后的判断。
三、如果白锦堂犯的案子是走私的话,因为犯案时间是13年前,所以需要考虑当时的规定:
1、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2、82年全国□□将走私罪的最高刑修订为死刑,且如果没有在82年4月1日前投案自首的话,一律按82年的规定处理;
3、97年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仍是死刑。
因此,按常理,白锦堂的追诉期应是20年,自他没走私之日起算起。但是问题在于警方当时已经立案,对此枫的说法基本上是对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立了案,不管案子怎么结,结的是对是错,基本上都可以不考虑追诉期了,也就是无限期追诉。至于大人所说的15年刑期的问题,很抱歉,我国只有刑事责任追诉期的规定,而没有刑罚执行追诉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还在受刑事追诉,就不可能有刑期失效的说法。所以,白锦堂认为再等两年就可以没事的想法是不大可能的。
四、很希望将上面的话写的轻松活泼些,毕竟大人不是法律出身,我也绝对没有想摆出一副老学究样子的意思。可是写着写着,还是写成了上面这种沉闷的文字。
或许,法律本身就不是用来愉悦心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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