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个案子可能远比文里写的复杂很多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有多种很完美的证据的
比如说文里写到的存折,这是一种能很完美的体现出一笔笔交易记录的证据,但是现在比较年轻的人还是用银行卡,甚至是手机转账更多,那么如果想查到对方的流水,那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
还有向单位、社区调取证据也并没有那么容易。单位和社区其实是有权利不配合的,毕竟律师只是律师,没有公检法机关的权能,基本上能够调取监控的只有公安机关或者委托法院。
还有证人证言,现在很多人可能更多是秉持着一种“雨我无瓜”的心态,不是所有人都能在你需要的时候站出来为你作证的。
其实在我看来,委托律师的必要性其实在于他们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內,为当事人找到更多的证据,在进行梳理之后,判断一个案件诉请的可行性,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最大的补偿。因为律师懂得当事人手里的什么东西能够作为证据,而什么东西在当事人自己眼里看起来很重要,但是这件证据提交出去,可能并不能达到所要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