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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 23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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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立法方面增加了折杖法,刺配,凌迟等刑罚制度。
还特别设置了一个针对特定地区盗贼问题的——重法地法,都是为了镇压盗贼和强盗的,至于哪里来的那么多盗贼和强盗,可能是因为普通百姓生活水平太高了,吃饱了没事干,找份打家劫舍和拦路抢劫的兼职吧。
重法地法: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颁行《重法地法》,也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区。
重法地制度于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被废除。
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此法将:
(1)笞刑、杖刑折为臀杖;
(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
(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1年;
(4)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3年。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之后逐渐被滥加施用,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已达二百条,南宋孝宗时更增至五百条。
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实际上,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这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刑方式。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在绞、斩之外,增施凌迟,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南宋时凌迟的适用越来越广。至清末法制改革时凌迟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