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些关于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论,这里要说明一下,本文的原型朝代汉朝对于孝义礼法与律法之间的辩论这一块,其实没有我们想的那么严苛且不好商量,从西汉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制定春秋决狱开始,汉朝的法治都是讲究“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有言:《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即由客观的事实倒推犯案者的作案动机,依动机和所犯程度来定罪,若动机为恶,即使行凶未遂也一样处罚,若动机为善,可从轻发落或赦免,其他以此类推,典型的案例就有救父误伤父案。
另外还有一点,因为当时的法律是以孝治国,所以汉朝的律法也不允许子告父,反而比较支持“亲亲相隐”,文中无论是叶云锦还是金听澜,如果他们走出了状告父亲这一步,那依法也是要判刑的,不过这种情况有一个特殊例外,就是假设这个父亲犯的是比如叛国,谋反之类的大罪,那作为子女状告父母其实是没问题的。
文中主角团在这几条法律的背景下进行反击,理论上是合理的,对于叶氏案,他们要做的是把事情做大,把藏匿证物这种小事引到他刺杀公侯和贪污这样的大罪来。
而对于金氏案,他们要做的是一种以退为进,因为从金听澜的犯案动机来看呢,他是在受到伤害时才有的反抗,如果死的不是他老爹,那这事怎么算都属于是过失杀人,符合最初提出的“眚灾肆赦”的条件,有了这个前提,他们就可以尽可能的放宽条件。
但既定事实就是金言鼎死于金听澜之手,那就只能先提出他的动机不是有意杀人,甚至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律法上可以依法轻判。
那一开始提出反对意见的太常御等人肯定要在礼法这块把这事儿说死了他就是不孝,而一旦提出礼法,他们就上钩了,主角团的底牌至今还未出完。
既然他们提出反对,就等于给了这个案子拉持久战的辩论空间,下一章庭审收尾,两方人就要依此拉开辩论赛,好好辩辩礼法律法之间的争端。
最后免责声明,以上所有内容是基于汉朝法律的粗浅判断,通过部分实际案例来进行的理论性辩论,现实中很少有金氏案这么极端的案例,我能找到的类似情节只有北魏拓跋绍为母弑父,但这个案例属于是权术争斗,拓跋绍三天后就死了,不适合作为参考案例。
本章所有参考案例贴在最后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於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纪》)
第67章 第二卷·第二十六回《三堂会审除恶尽,明镜堂前断公明·中四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