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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5章 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

  •   一、犯罪者的需要
      (一)需要的概念
      需要是指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个体内部不平衡状态消除,其需要即得到满足。但个体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产生新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
      (二)需要的种类
      1.一般的观点
      最常见的需要分类方法是采用二分法把各种不同的需要归属于两大类,例如,将其分为生物性(生理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与继发性(习得性)需要,或外部性需要与内部性需要,或物质性需要与心理性(精神性)需要等。
      2.马斯洛的观点
      (1)分类
      马斯洛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等级的,按其强弱和先后出现的次序需要可以分为五种:
      ①生理需要
      有机体为了生存和繁衍,对阳光、水、空气、食物、排泄、求偶、柄息等的需要。
      ②安全需要
      人对无威胁、能预测、有秩序的生活环境的欲求。如果生理需要相对充分地得到了满足,就会出现安全需要。
      ③归属和爱的需要
      个人对友伴、家庭的需要。如果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都很好地得到了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会产生。
      ④尊重的需要
      个人对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追求。分为两类:一是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二是个人对自己的尊重。
      ⑤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个人希望充分发挥自己才能和潜力的需要,或促使自己的潜能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希望自己越来越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
      (2)理论观点
      马斯洛认为,人在满足了生理、安全、归属与爱以及尊重需要的基础上,最终可能达到自我实现的需要。但是,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所采取的途径是因人而异的。人的需要是由低层次到高层次逐级获得满足的。该理论被称为“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还认为,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需要结构中最高层次的需要,但不是每一个成熟的成年人都能自我实现,能自我实现的人是极少数。
      (3)理论评价
      ①优点
      马斯洛的观点具有积极的、合理的成分和辩证的因素,对深入认识需要是有启发的。
      ②缺点
      a.需要层次理论有明显的机械主义倾向,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高层次需要对低层次需要的调节作用,并把人的需要看成是个人先天潜能或内在价值的显露,甚至把自我实现也看作是与生俱来的本性,而不认为是社会要求在人的头脑中的反应等。
      b.该理论只看到了人的基本需要的递进关系和不同层次之间的矛盾对立统一,而忽视了同一层次不同类型需要之间的冲突,只看到了个体自身需要之间的冲突,而忽视了个体与他人或社会需要之间的冲突。
      (三)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1.犯罪者需要的概述
      犯罪者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与一般人相比,既有其自身的特点,又存在一些相同特征。但至少有一点与一般人不同,即他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时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刑法。
      2.个体需要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个体的需要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从个体需要的社会意义、性质及与现实的关系来看,可分为:
      (1)正当需要
      正当的需要又可分为可行的与暂时不可行的需要。其中对暂时不可行需要,若采用非法手段、途径来追求满足,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2)不正当需要
      个体对不正当的需要追求满足时,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者需要的分类
      (1)不良需要或不正当需要
      不良需要或不正当需要的内容违背社会道德和其他社会生活准则。在这些需要推动下去实施犯罪行为,其内容的社会性质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是一致或相近的,这是在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一类需要,即通常所说的“反社会的需要”。
      (2)不现实需要
      ①概述
      不现实需要内容合理但在当前主客观条件下不能获得满足的需要。这类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十分合理的,只是在现阶段的社会条件下无法获得满足,或其中的有些需要对某些人来说无法获得满足。
      ②原因
      不现实需要之所以导致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
      a.个人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对需要缺乏控制。
      b.个人确定的目标和满足需要的手段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3)合理需要
      合理需要的内容符合情理和社会生活准则。这类需要之所以导致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在选择满足需要的方法、手段上不合理,满足需要的手段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触犯了刑法。
      4.激起犯罪动机和行为的需要
      (1)概述
      犯罪者的需要,若与不良刺激相结合或由于认识水平低或认识错误,选择了不法手段去实现这些需要,就会形成犯罪动机,进而产生犯罪行为。由于人的需要具有无限性,人的需要又只能在群体或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且需要的资源有限,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难免与他人、社会发生矛盾,这是犯罪心理或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实质是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不被社会所认可而且超出了社会心理的容忍度。
      (2)类型
      ①维持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和追求奢侈生活的物质需要;
      ②性的需要,即作为生物本能的性行为的需要;
      ③安全的需要;
      ④自我确认的需要,有的人甚至表现为想通过犯罪行为认识自己、证实自己存在的价值或某种特征等;
      ⑤自我显示的需要,极端的会通过犯罪行为向别人显示自己的能力、勇敢等,以获得别人的赞赏、认可、友谊、接纳等;
      ⑥充实自己的生活的需要,即在平庸、单调的生活中追求刺激或进行冒险的需要;
      ⑦征服他人的需要,即通过使别人屈服自己来满足的权力欲、支配欲等;
      ⑧爱的需要,即获得别人的爱和表达自己的爱的需要;
      ⑨报复需要,即对伤害过自己的他人或社会进行报复的需要;
      ⑩实现自己志向的需要。
      二、犯罪动机
      (一)动机的基本理论
      1.动机的概念
      动机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在作用。这种界定包括三点含义:
      (1)定义中所说的活动,是指行为活动。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对个体的行为活动而言,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动机是行为的原因,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依照能否达到目的而定。
      2.几种主要的动机理论
      (1)驱力说
      驱力说是刺激—反应(S-R)理论家所提出来的,他们以饥饿的动物作试验。这一学说认为,有机体为了降低(还原)某种内驱力状态,即降低一种不愉快的激起或唤起感,就会以某种方式作出特定的反应。研究者们认为,使驱力降低是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2)认知说
      ①认知说概述
      认知心理学家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他们还认为,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②勒温的理论
      a.观点
      勒温反对S-R理论家的生理内驱力。他认为,当人的目的与环境之间出现某种不平衡或“紧张”时,便会引起各种心理需要。这种心理需要的状态便会使人作出某种行动以恢复平衡或降低紧张感。
      b.公式
      勒温把自己对行为的解释概括为一个公式:B=f(P,E),B表示行为,f表示函数,P表示人,E表示环境。勒温的这一公式被称为预期—价值论。按照这一理论,人的行为取决于他在某一特定的情景中预期将会发生什么,以及他对此事结果的价值或重要性的认识。
      (3)需要层次论
      马斯洛致力于对人的动机研究,他提出的动机作用论认为,人有五种基本的需要,按其满足的先后依次排列成一个层次,在这一层次中,最基础的是生理方面的需要,在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便实现安全或保护的需要,随后出现对爱、感情、归属的需要,对尊重、价值或自尊的需要,在低一级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便有了对自我实现的需要。
      (4)强化论
      现代的S-R心理学家不仅用强化来解释操作学习的发生,而且也用强化来解释动机的引起。该理论认为,只根据可观察到的反应和强化刺激来解释行为或行为倾向就可以了。人们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通过对选择适当的强化程式作出了大量的研究。强化的程式可分为:
      ①连续强化
      连续强化是指每当合乎需要的反应一出现时便给予强化;使用连续强化,行为及行为倾向建立快,但消退也快。
      ②间隙强化
      a.含义
      间隙强化是指在合乎需要的反应出现一段时间之后才给予强化。
      b.分类
      第一,定比与定间隔强化
      使用定比和定间隔强化,行为与行为倾向建立慢,但消退也慢。
      第二,不定比与不定间隔强化
      使用不定比与不定间隔强化,行为与行为倾向建立极慢,消退也极慢。
      3.动机理论的综合评价
      (1)理论共同点
      各类动机的研究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都认为动机产生的条件包括内在的需要与外在的诱因或刺激(目标、情境)两类。人的动机性行为,是内在和外在条件交互影响的结果,所以将行为定义为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即B=f(P,E),较能说明行为的真正意义。
      (2)动机的产生条件
      动机和需要是紧密联系但又有差异的两个概念。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①意向
      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有某种意向时,人虽然意识到一定的活动方向,但却不明确活动所依据的具体需要和以什么途径和方式来满足需要。
      ②愿望
      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
      (二)犯罪动机的特征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是促使犯罪人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犯罪动机有如下几个特点:
      1.犯罪动机的主观性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
      犯罪动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犯罪动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行为动机,就是因为它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相联系,犯罪动机引发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行为便没有犯罪动机可言。
      3.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
      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
      (1)犯罪动机往往是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形成的。
      (2)犯罪动机是不断变化的。犯罪动机既受犯罪人需要的决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许多因素的制约。
      4.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在犯罪动机中,低级的物质、生理需要引起的低级的犯罪动机往往占优势,而由较高的社会、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的数量比较少。这主要是由犯罪人的文化教育、知识水平、生活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等决定的。
      5.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
      在犯罪人心理上,并非只存在一种动机,而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这些动机的内容、强度各不相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体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被犯罪人意识到的、强度大的犯罪动机。
      (三)犯罪动机的作用
      犯罪动机的作用是指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从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犯罪动机有以下作用或功能:
      1.激发作用
      犯罪动机具有激起或引发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动机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往往是由犯罪动机引起的,只有形成犯罪动机后,才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2.指向作用
      犯罪动机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进行的作用。这种功能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促使个人选择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式,预测自身行为的发展,寻找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排除各种干扰,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3.维持和调节作用
      维持和调节作用是指当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犯罪动机维持着犯罪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这种功能是伴随着其他功能一同发挥作用的。
      (四)犯罪动机的分类
      1.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点分类
      (1)情境性犯罪动机
      情境性犯罪动机是指在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的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者来说,由于事先没有思考、准备、所以这类犯罪动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具体的行为情境和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决定的。
      (2)预谋性动机
      预谋性犯罪动机则是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多次的思考形成的犯罪动机。这类犯罪动机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酝酿形成和付诸实现有较长的时间。
      2.根据犯罪人对犯罪动机意识到的水平分类
      (1)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大多数犯罪动机都属于此类。
      (2)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没有认识到它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犯罪动机,激烈冲突下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犯罪人不能解释其原因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等都是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3.根据犯罪动机的作用力分类
      (1)主导性犯罪动机
      主导性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人动机体系中比较强烈和稳定的犯罪动机,这种动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要作用。
      (2)从属性犯罪动机
      从属性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者动机体系中比较微弱的和易变的犯罪动机。从属性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居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
      4.根据犯罪动机的内容分类
      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贪利动机、报复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
      (五)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概述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1)犯罪目的
      ①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②类型
      根据犯罪目的与危害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否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可以把犯罪目的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只能通过特定危害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
      b.不一定通过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推动或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通常,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特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同一种犯罪往往可能是在不同的犯罪动机促使下实施的,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也可能促使行为人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1)联系
      ①从产生原因看
      二者的产生原因相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
      ②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
      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激发作用,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作用,二者密切相连。
      ③从表现形式看
      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④从相互作用看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
      a.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选择。
      b.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2)区别
      ①从产生的时间看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②从意识水平看
      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则未必清晰。
      ③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
      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④从相互作用看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义不一致。两者的关系并非单一的,而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
      ⑤从犯罪实施过程看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而犯罪动机的强化,又促使犯罪目的发生递进和不断升级。
      (六)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内外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犯罪人的需要和外在犯罪诱因在各种动机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需要的直接体现,犯罪人的需要是引起这部分犯罪动机的直接原因。只有在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转化为犯罪愿望,促使其进行犯罪行为时,犯罪人的需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其形成过程如下:
      (1)产生犯罪意向
      犯罪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最初的、萌芽状态的需要,由于强度微弱,所表达的信息模糊,所以还不足以在犯罪人的意识中明显地反映出来。这种没有分化的、不明显的犯罪人的需要,就称为犯罪意向。
      (2)犯罪意向转化为犯罪愿望
      随着犯罪人的需要强度的增加,其需要的内容逐渐被个人所意识到,这时,犯罪意向便转化为犯罪愿望,它总是指向于未来的能够满足犯罪人需要的对象。
      (3)产生犯罪动机
      当犯罪愿望进一步增强,所指向的对象能够激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反映这种对象的形象或观念,就构成了犯罪活动的动机。
      2.外部诱因引起犯罪动机
      尽管犯罪动机相当大一部分是在犯罪人的需要基础上形成的,但还有一小部分犯罪动机的形成则主要是由外部诱因引起的。有时,个人并无某种需要,但是由于外在的刺激或情境因素作用,也会引起犯罪动机,从而使个人进行犯罪活动。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内部需要和外在诱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1)动机斗争
      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往往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动机之间,会产生一种心理冲突,这就是动机斗争。在个体身上,复杂而多样的动机,以一定的相互联系构成某种动机体系。
      (2)主导动机与非主导动机
      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是不一样的。通常把个体身上最强烈、最稳定的动机,称作主导动机或优势动机;较微弱的而不稳定的动机,称作为辅助动机或非主导动机。主导动机对个体行为具有更大的刺激作用。
      ①主导动机与非主导动机是相对的,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机是可以改变和转化的。犯罪动机的最终形成,就是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机冲突、斗争的结果。
      ②非主导动机也称为反对动机,犯罪者往往会产生强烈程度不一的反对动机。在初犯中,这种动机斗争尤为激烈。违法犯罪者的动机斗争结果,取决于两种动机的强弱程度。
      (3)影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影响犯罪动机冲突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
      ①外部情境的刺激;
      ②行为人的内部情绪变化。
      (4)犯罪动机冲突模式
      ①双趋式冲突
      双趋式冲突是指在两种犯罪利益不能同时获取时产生的冲突,这种动机冲突较少发生。
      ②双避式冲突
      双避式冲突是指在两种活动都很难避免时发生的动机冲突。
      ③趋避式冲突
      趋避式冲突是指在既想犯罪又怕犯罪不顺利或犯罪后受惩罚时产生的动机冲突,这是最为常见的冲突形式。
      (七)犯罪动机的转化
      犯罪动机的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及犯罪后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在不同方面发生的变化。犯罪动机的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表现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动机转化
      在准备、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的结束的不同时间阶段,都可以发生犯罪动机的转化。
      (1)在犯罪动机的形成阶段
      在形成阶段有一个动机斗争过程,有的犯罪者在犯罪实施以前还要进行计划准备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使犯罪者在确定主导犯罪动机及是否实施犯罪等方面产生激烈的内心冲突,可能使犯罪动机转化。
      (2)在犯罪实施过程中
      实施过程中由于犯罪情境中各因素的变化,也会引起犯罪人的动机冲突,特别是在继续进行犯罪与放弃犯罪实施,继续实施原来的犯罪与进行新的犯罪,采用缓和的犯罪手段与采用残忍的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心理冲突,会引起犯罪动机的不同转化。
      (3)在犯罪实施以后
      在犯罪实施以后,由于犯罪经历,犯罪后的各种因素的变化等影响,也会引起犯罪动机的转化,特别在逃避惩罚与投案自首、弥补犯罪后果与继续犯罪等方面的内心冲突,也会引起犯罪动机的不同转化。
      2.表现为不同发展方向的动机转化
      (1)概述
      不同发展方向的动机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和恶性转化。
      ①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
      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使犯罪人放弃犯罪动机,停止犯罪行为或者减轻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实施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②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
      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使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增强和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形式,主要有:
      a.同一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增强,主要表现为犯罪人最初只想实施较轻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犯罪动机的强度迅速恶性膨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产生。
      b.在犯罪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动机。
      (2)犯罪情境
      犯罪动机的转化与犯罪人实施犯罪所处环境有很大关系,犯罪情境是由人、物、事件、时间、地点等因素构成的。当犯罪情境的各种构成要素都有利于犯罪的实施,产生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力量,或者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力量大于阻止犯罪行为实施的力量时,就会促使犯罪人迅速实施犯罪,或者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反之,就有可能促使犯罪动机向良性方向转化。
      (3)影响因素
      犯罪动机的转化,通常是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后,由于主体因素、客观因素变化及其相互作用所带来的结果。
      ①主体因素
      a.生理状况的变化
      一个人处于健康状态还是病理状态,对心理和行为都是有影响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如遇疾病突发、精力不济,就可能会放弃犯罪动机而停止作案。
      b.个性的影响
      违法犯罪者的个性容易促使犯罪动机的转化。
      c.犯罪经验的影响
      犯罪人有无犯罪经验,有何种犯罪经验,对犯罪动机转化的影响是明显的。不同犯罪经验使犯罪人面临作案现场的情境变化,会作出不同反应。
      d.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
      许多预谋犯罪,在犯罪预备时发现犯罪工具失灵或缺少,考虑到原计划的犯罪手段难以实施,会造成犯罪动机暂时消失或转移到新的犯罪动机。
      e.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与同伙一起预谋犯罪,但在临到计划的作案时间时,发现同伙未来,犯罪人一人可能感到胆怯而放弃犯罪动机,也可能更加激发其情绪,加剧犯罪动机。
      ②客观因素
      a.环境的变化
      犯罪人作案总是选择有利于犯罪的具体环境。但环境是会变化的,在实施犯罪时,当变化了的环境使犯罪人感到难以下手或迫使其作出新的考虑时,也会影响犯罪动机的转移。
      b.目标的变化
      犯罪人总是选择了犯罪目标后,再去实施犯罪的。但目标是会发生变化的。在实施犯罪的现场,犯罪人发现目标变化了,会影响到犯罪动机的转化。
      c.被害人态度的变化
      被害人态度的变化也会对犯罪人产生重大影响。被害人的反抗,对犯罪人可能起到反对犯罪动机的作用;相反,被害人懦弱胆怯,忍气吞声,则会对犯罪人起到助长犯罪动机的作用。
      d.突发的障碍因素
      客观条件和因素是在发展、变化中的。对犯罪分子来说,在作案时会产生突发的障碍因素,这主要是因为不能预见到的客观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不是单向地、个别地发生作用的,而是交叉地、同时发生相互作用的。犯罪动机转化,是新的动机冲突的结果,这种新的动机冲突的过程,既可以延续一段时间,也可以表现为瞬间性的。
      (八)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1.概述
      犯罪动机虽然错综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范围,就一般情况来说,各种犯罪都存在着特定的犯罪动机,不至于相混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个别犯罪来说,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在该类情形中,犯罪者所出现的动机难以理解,这就是犯罪动机不明显的问题。
      2.犯罪主体
      (1)少年犯
      ①概述
      由于心理(或精神)未成熟的原因,少年所实施的犯罪往往在思想上欠考虑。少年犯罪中所出现的动机在成人犯罪中很难发现。因此,对于少年犯罪的动机,不能依照成年犯罪者实施犯罪所出现的动机观点予以理解,应当从少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这一人格特点的角度进行理解,否则就难以认清其犯罪的真正动机。
      ②犯罪动机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研究,与成人犯罪相比,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a.好奇动机
      少年由于血气方刚,富有冒险性,再加之社会见识不广,容易因好奇而表现出一些大胆的行为,并因此构成犯罪。
      b.娱乐动机
      少年常热衷于娱乐活动,即使该娱乐活动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也在所不惜。此类情况在少年犯罪者较多。
      c.自我显示动机
      自我显示欲望极强的少年,一旦认为其无法以合法行为表现自己时,为了满足自我表现的需要,会使其以实施犯罪行为来达到自我显示的目的。
      d.寻求刺激动机
      部分少年往往不甘寂寞,在寻找刺激的过程中,极易惹事,因而构成犯罪。由于被禁止的行为对少年来说往往富有刺激性,因此很可能实施犯罪。
      e.要求独立动机
      随着少年的成长,往往会表现出要求独立自主的心理特点,对于少年的这种要求,若父母一味压制,则少年为满足该种需要,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
      f.其他动机
      近些年的统计情况表明,在我国边疆地区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中,政治、宗教信仰型动机也占有较大的比例。
      ③特殊性
      我国学者邱国梁等人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动机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a.犯罪动机的产生易受外界刺激(诱因)影响而引起。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方式来看,很容易受诱因的驱使,这与青少年易受暗示、喜欢模仿的特点有关。
      b.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这种犯罪动机的变化、转移,从动机斗争过程来看,往往是较短暂的,而且这种动机斗争的过程有时也是模糊的、不明显的。
      c.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这与青少年认识的偏见和固执,情绪和意志的冲动性等的心理特征有关。
      d.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e.犯罪动机的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这是青少年的意识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
      (2)精神病犯
      ①概述
      精神病发作中的行为,无动机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丧失状态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有犯罪动机出现,但因其属于异常人格,犯罪动机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动机。
      ②犯罪动机特征
      a.缺乏作案动机或犯罪动机
      他们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由意识和意志障碍引起的,是精神处于异常状态的结果。
      b.作案动机的奇特性
      许多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常常是正常人难以理解的,主要表现为或者不合逻辑,动机与行为极不相称,或者动机不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而是在脱离现实的幻觉、妄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c.动机所指向的目标的不确定性
      他们作案大多缺乏明确的目标,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往往是个人附近或眼前的人或物体,一些精神病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往往是其亲属、朋友等。
      d.动机缺乏利己性
      精神病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动是其病态心理的反应,他们的行动并不是为了获取什么利益而进行的,同时,在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他们也不加掩盖,缺乏逃跑等行为,被捕后也能如实交代,并表示悔恨。
      e.动机具有冲动性和无意识性
      精神病犯罪者的情绪极不稳定,他们易受激惹,容易在一时的冲动之下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冲动产生与行为实施之间缺乏思考的过程,甚至本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一)智力概述
      1.含义
      智力主要是指认知反应的特性。它是个体有目的地行动、合理地思维,以及有效地适应环境的综合能力,一个人智力的发展,是个体先天素质、教育和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努力和实践活动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2.智力的测量
      在心理学研究中,智力的高低通常是用一定的测量方法(智力测验)和智商(IQ)的概念来表示的。
      (1)智商
      智商也称智力商数,是指个人的智力测验成绩和同年龄被试成绩相比的指数。
      (2)智力测验工具
      ①斯坦福—比纳量表
      斯坦福-比纳量表采用比率智商,即智力年龄(MA)与实足年龄(CA)之比,乘以100。它主要适用4~17岁的少年儿童。
      ②韦克斯勒量表
      韦克斯勒量表采用离差智商,它是以个人与同年龄组正常人的智力平均数之比确定的,这样智商就只表示一个人在同年龄组正常人中的相对水平,不受年龄的影响。因此,智商可以在各种年龄的被试之间进行比较。
      (二)智力与犯罪
      1.戈达德的研究
      美国犯罪学家戈达德亲自修订了比纳创造的智力测验法,于1912年测试了一些监狱里的罪犯,结果发现50%~64%的犯罪者有智力落后的现象。他认为不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智力低。
      2.希利的研究
      芝加哥学者希利调查了1000名违法青少年所得的结果表明,智力落后者的比率不过10%。
      3.布鲁纳的研究
      布鲁纳女士调查了4000名违法行为青少年,结果发现智能落后者只有13.5%,处于智力正常与非正常边缘者占90.1%。
      4.美国与日本的研究
      (1)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研究表明,智力(或智力低下)与是否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
      (2)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犯不同类型罪的人分别进行了一些智力测查,发现纵火犯的智力较低,其次是性犯罪,而杀人、伪造公文的犯罪大多智力较高。
      5.中国的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心理学工作者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中上海市洪德厚等人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研究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和他们的智力发展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这一研究结果与国外资料相比有以下几点是相似的:
      (1)总的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
      (3)犯有□□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有□□罪的更差。
      6.智力与犯罪的关系
      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1)智力低下者
      智力低下者由于智力低下,辨别能力差,行为缺乏理智,常常不能理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一有欲求就想立刻得到满足且不计后果,容易产生缺乏理智的行为。常见的犯罪行有抢劫、□□、伤害、放火等。
      (2)智力障碍者
      智力障碍者由于大脑发育和发展情况差,容易出现兴奋而不能控制,缺乏一般的认知能力,极易产生轻率、盲目行为,他们侵害的对象常为老年人和儿童,且单独犯罪多,犯罪未遂多。
      (3)智力优秀者
      智力优秀的人犯罪重思考、有预谋,犯罪容易得逞,犯罪之后常常毁灭罪证,犯罪不易被发现和侦破。且犯罪的理性色彩较重,他们容易犯的罪行有诈骗、贪污、伪造、走私、偷税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
      四、犯罪者的气质特征
      (一)气质的概念
      1.概念
      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气质使一个人的全部心理活动和行为都染上个人独特的色彩。
      2.类型
      (1)希波克拉底
      ①类型
      气质这个概念最早为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和罗马医生盖伦所提出。他们认为,人体内有四种□□:血液、粘液、黄胆汁和黑胆汁。这四种□□在人体内的不同比例就形成了人的不同气质:
      a.多血质
      活泼、好动、敏感、反应迅速、喜欢与人交往,注意力容易转移,兴趣和情绪容易变换,具有外向性。
      b.粘液质
      安静、稳重、反应缓慢、沉默寡言、庄重、坚怨、情绪不容易外露,注意力稳定但难以转移,具有内向性。
      c.胆汁质
      精力旺盛、脾气急躁、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反应迅速、心境变换剧烈、具有外向性。
      d.抑郁质
      情绪体验深刻、孤僻、行动迟缓,而且不强烈,具有很高的感受性,善于觉察他人不易觉察的细节,具有内向性。
      ②评价
      虽然希波克拉底对气质生理基础的解释是缺乏科学根据的,但他们所提出的这四种气质类型的描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今仍被人采用。
      (2)巴甫洛夫
      ①类型
      巴甫洛夫根据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兴奋和抑制)的三种特性,即强度、平衡性、灵活性,把神经活动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对气质给予了自然科学的解释。他根据高级神经活动的前述三种基本特性的不同组合,把动物和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a.强、平衡、灵活型(活泼型);
      b.强、平衡、不灵活型(安静型);
      c.强、不平衡型(不可抑制型);
      d.弱型。
      ②观点
      巴甫洛夫认为,上述四种神经系统的基本类型是动物与人共有的。因此,称为一般类型。神经系统的一般类型是气质的生理基础。气质是神经系统一般类型的外在表现。活泼型相当于多血质,安静型相当于粘液质,不可抑制型相当于胆汁质,而弱型相当于抑郁质。
      (3)A.H.巴斯和普洛明
      A.H.巴斯和普洛明提出气质的EAs模型,确定三种气质倾向:
      ①情绪性
      情绪性是指个体情绪反应的强度。
      ②活动性
      活动性是指个体能量释放的一般水平。
      ③交际性
      交际性是指个体的人际交往特点。
      (4)A·托马斯和切斯
      A·托马斯和切斯提出儿童气质的九个维度,即活动水平、节律性、主动或退缩、适应性、反应阈限、反应强度、情绪质量、分心程度、注意广度和持久性,并据此划分三种气质类型:易教养型、困难型和缓慢发动型。
      3.注意事项
      (1)气质是心理特征,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是气质的生理基础,二者密切相关,但不等同,因为影响气质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
      (2)在判别一个人的气质特点时不能机械勉强地把它归于某一种,而应客观地加以评价。
      (二)气质与犯罪
      气质具有稳定性,它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它并不能够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1.相关的研究
      从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有犯罪的实例。
      (1)周川等人
      苏州大学周川等人在1982年曾对神经类型与犯罪关系之间的研究结果发现:暴力犯罪者中强型较非暴力犯罪者的强型为多。盗窃犯罪的灵活型、安静型较多。这一点说明气质类型与犯罪类型存在着一定的相关。
      (2)罗大华
      罗大华等人在对某监狱中的罪犯气质类型调查发现,兴奋型(胆汁质)占24.4%,灵活型(多血质)占35%,安静型(粘液质)占27.7%,抑郁型(抑郁质)占12.9%。
      2.二者的关系
      在犯罪活动中,气质不能起发动或制止的作用。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3.研究的意义
      气质是每个人最早出现,并比较稳定的一种人格特征,但它并不决定人的行为性质,只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因此,研究气质与犯罪的关系,重点在于研究不同气质的犯罪者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具有哪些不同行为特点。了解犯罪人的气质差异对于侦破、审讯及改造罪犯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使他们在工作中针对犯罪者的气质特点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五、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一)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2.产生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依需要是否满足,情绪是否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凡是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便引起肯定的情绪;相反,便引起否定的情绪。
      3.分类
      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1)激情
      ①含义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激情通常是由一个人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所引起的。对立意向的冲突或过度的抑制也很容易引起激情。
      ②表现
      激情发生时有很明显的外部表现。处在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③类型
      根据激情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a.积极的激情
      积极的激情是由个人生活中高兴的事情或者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的情境所引起的激情,它能成为动员个人积极投入行动的巨大动力,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对于这种激情不应过分抑制。
      b.消极的激情
      消极的激情是由个人生活中不良的甚至令人厌恶、使人愤慨的情境引起的激情。对于不良的激情需要动员意志力,有意识地控制自己,转移注意力,以冲淡激情暴发的程度。
      ③发展阶段
      激情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a.第一阶段
      意识控制减弱。细微的动作由于强烈的紧张而发生紊乱。抑制越来越强烈地包围着大脑皮层,而兴奋则在皮下神经节与间脑中增大,人感到被顽固地迫使屈从于他所体验到的情感。在这一阶段,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一般都能制止住自己。
      b.第二阶段
      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行为,往往使个人在事后回想起来时感到羞耻和后悔。
      c.第三阶段
      激情爆发之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极度疲乏、精力衰竭,对一切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呆立不动,有时精神萎靡,即激情休克。
      (2)应激
      ①含义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②表现
      a.生理反应
      当紧张刺激作用于人脑时,下丘脑发生兴奋,肾上腺髓质释放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从而增加通向脑、心脏、骨骼肌等的血流量,提高机体对紧张刺激警戒能力和感受能力,增强能量,作出适应性反应。
      b.情绪体验
      在这些生理变化的同时往往还伴有如焦虑、烦躁、恐惧、情绪波动、好激动、发脾气;也有自卑、自罪、害羞等情绪体验。
      c.心理反应
      由于精神紧张,一些人常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思维中断、记忆不佳、对外界事物过于敏感和难以作出决策等。
      (3)心境
      ①含义
      心境是指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当一个人处于某种心境中,往往以同样的情绪状态看待一切事物。
      ②特点
      心境不是关于某一事物的特定的体验,它具有弥散性的特点。
      ③产生
      心境可以由对人是有重要意义的各种情况所引起,虽然人对引起心境的原因并不总能清楚地意识到,但它总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
      (二)不良情绪与犯罪
      1.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1)不良情绪与犯罪行为
      希利和布朗纳认为,违法行为正是来源于得不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需要是情绪产生的重要基础,依需要是否满足,使情绪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当一个人的需要受阻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消极的情绪体验,这种不满情绪日益积累,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解,就会使机体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消极情绪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加速和催化的作用。
      (2)不良情绪的类型
      根据希利和布朗纳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在爱情关系中不能得到满足的那种强烈情绪。
      ②由于自我表现的愿望,特别是由于在儿童期自我满足受损而产生的异常愿望以及青春期的冲动和愿望受到妨碍而引起的不满情绪。
      ③在家庭、学校、交友、体育运动等方面出现的强烈不适应感和自卑感。
      ④对家庭的不和谐以及对双亲在控制和管教中的失误所引起的强烈不满感。
      ⑤对兄弟姐妹的嫉妒,被作为继子对待的歧视感。
      ⑥基于根深蒂固的内在心理冲突而产生的压抑感。
      ⑦对幼年时期违法行为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罪责感等。
      (3)理论观点
      他们认为,当青少年产生被歪曲的情绪时,就有犯罪的可能,有些人因此走向违法犯罪,而有些人则不犯罪,原因之一就是情绪满足的差异。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对内外压力的自我反应之一,违法犯罪少年中所表现出的行为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才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引起犯罪的另一种因素是学习。
      2.两种剧烈情绪状态下的犯罪
      (1)激情状态下的犯罪
      ①含义
      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是指由于犯罪人情绪体验发展到阈限而爆发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特点
      a.激情状态下最易出现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主要有:伤害、杀人、毁物、爆炸等。
      b.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一般都没有预谋的过程,甚至表现得不合逻辑和不协调。
      c.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③两种情况
      在激情状态下,从犯罪心理的出现到犯罪行为的完成,通常有两种情况:
      a.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或间隔时间,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
      b.不良情绪的长期郁积,在一定的线索作用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大量行为往往是无意识地进行的。
      (2)应激状态下的犯罪
      在应激状态下的犯罪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
      ①当自身受到侵害或被袭击时,为应付危险情景下的过失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
      ②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受害者的顽强反抗或面临被揭露的危险时,突然发生的攻击性暴力行为。
      ③在应激状态下也可能使犯罪行为中止,或产生其他过失犯罪。出现过失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人在应激状态下对行为缺乏抑制,思维发生紊乱使意识狭窄,形成感知、记忆上的错误,作出不适应的应激反应。
      (三)情绪障碍与犯罪
      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情绪障碍都能引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同情绪障碍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各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
      1.具有情绪高涨、欣快症等特点的人,他们的心境特别愉快,活动增加,好管闲事,甚至会无事生非,常引起一些人际冲突及危害社会的言行,有时会伴有□□亢进,进而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该种情绪障碍的人,在病理心理下,进行伤人、毁物的行为。
      2.处于抑郁状态的人,表情忧愁,言语低微,反应迟钝,自我感觉不良,常有自责自罪观念,严重的会产生罪恶妄想,自杀的危险率很高,有时可因此诱发扩大性自杀行为,即在本人自杀之前先杀死子女或亲属,以防他们在自己死后受罪。
      3.处于易激惹、情感爆发及病理性激情等人,都会引起攻击伤害行为,甚至会导致恶性凶杀案件,他们会对轻微刺激产生剧烈的情感反应,甚至会产生暴怒发作,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
      4.焦虑、恐惧等也与犯罪关系密切。
      5.有情感障碍的人,也常会以冲动性行为来发泄紧张情绪,恢复内心平衡,这类冲动性行为往往会构成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
      (四)意志的一般概念
      1.概念
      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2.作用
      意志总是表现在人的行为中,并对行为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发动行为去达到目的。
      (2)抑制那些违背愿望,与目的相反的行为。
      3.特征
      意志的特征表现为有明确的预定目的。随意运动是意志行为的基础,它是一种受意识调节的,具有一定的方向性的运动。它是意志行为的最基本单位,起基础的作用。意志行动与非意志行动的区别,就在于能否发挥意识的作用去克服困难,排除行动中的障碍。具有自觉的目的,并克服达到目的途径上的困难,是意志行动的基本特征。
      (五)犯罪者的意志特征
      1.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
      从意志选择的社会意义来看,故意犯罪者的行为目的的选择常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2.意志选择缺乏果断性
      缺乏果断性是意志品质的缺陷,这一特点在初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中,表现尤为明显。具体有:
      (1)遇事优柔寡断,患得患失,在各种动机之间,在不同目的、手段间摇摆不定、迟迟难于取舍,在受到暗示和教唆后,便立即产生犯罪意识。
      (2)轻率、不能深刻地考虑行为目的及达到目的的正确方法,仅凭一时冲动,轻举妄动。
      3.缺乏自制力
      自制力缺乏是犯罪者的又一特点,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生活目的不明确,没有形成坚强的个性,容易被外界不良刺激所诱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陷于违法犯罪。
      六、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一)性格的概念
      1.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
      2.特点
      (1)性格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在与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
      (2)性格是指贯穿于一个人整个行为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3)性格具有社会性,它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个体在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有好坏之分。由于人的性格主要体现在社会性行为上,因而它常常标志着一个人的品德,决定人的行为性质。
      (二)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1.概述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有不良性格特征。
      2.类型
      以下不良性格特征常易引起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对社会、集体、他人和自己都缺乏责任感,生活态度轻率,没有明确的生活动机,嫉妒心和报复心较强,对社会有种种不满。
      (2)任性、鲁莽、胆大妄为,无组织纪律性。
      (3)情绪不稳定、喜怒无常、心境变化多端,神经质突出;情绪体验低级、庸俗、外显;缺乏道德感和理智感,美感歪曲、以奇为美,不符合社会规范。
      (4)在对待客观事物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明显地固执,爱钻牛角尖。
      (5)自我中心主义、心胸狭隘、敏感多疑、易受暗示、感情脆弱、攻击性强、对挫折忍受力差等不良性格特征也常常成为犯罪的动因。
      3.注意事项
      (1)不同类型的犯罪者所具有的不良性格特征是不同的。
      (2)上述不良性格特征只是多数犯罪人所具有的,并非所有的违法犯罪者都如此,但不良性格是犯罪人重要的心理动因。
      七、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意识的概念
      1.概念
      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况的意识。自我意识是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心理系统。
      2.类型
      (1)从结构形式上分类
      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这三种表现形式综合起来、相互联系起来,便成为一个人的个性的中心内容,即自我。
      ①认知形式
      认知形式包括: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自我分析和自我批评等,统称为自我认识。
      ②情绪形式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恃、自卑、责任感、义务感、优越感等,统称为自我体验。以体验的形式表现出人对自己的态度,在同他人的比较中评价自己。这类情感是复杂的,不易用言语来表达。
      ③意志形式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立、自主、自制、自强、自卫、自信、自律等,可以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节,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节等。
      (2)从内容上分类
      ①生理自我
      生理自我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的意识,包括占有感、支配感和爱护感。这些意识是通过学习的结果,是逐渐形成的。它使个体把客观事物与自己区分开来,意识到生存是寄托在自己的躯体上的。生理自我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态。
      ②社会自我
      社会自我是指个人对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角色的意识,包括个人对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意识,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等。
      ③心理自我
      心理自我是指个人对自己心理的意识,包括个人对自己的性格、智力、态度、信念、理想和行为等的意识。
      (3)从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分类
      ①现实自我
      现实自我也称现实我,是个人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自己目前的实际状况的看法。它是个人对自己现实的观感,不一定与想象中他人对自己的观感完全相同,两者之间可能有距离。当这个距离加大时,便会感到自己不为别人所了解。
      ②投射自我
      投射自我也称镜中自我,是个人想象中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如想象他人心目中自己的形象,想象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自我感。
      ③理想自我
      理想自我也称理想我,是指个人想要达到的完善的形象。理想自我是个人追求的目标,不一定与现实自我是一致的。理想自我虽非现实,但它对个人的认识、情绪和行为的影响很大,是个人行为的动力和参考系。
      (二)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1.自我意识障碍的概述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通常将自我意识障碍分为人格解体、双重人格、交替人格、人格转换、自我界限障碍及自知力缺失等具体形式。人们自我意识的障碍也会引发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2.心理与行为特征
      处于自我意识障碍状况下的人,常有两种极为显著的心理与行为特征:
      (1)对周围缺乏兴趣、没有精神、不负责任
      对周围缺乏兴趣没有精神、不负责任的个体表现为丧失自尊,不关心社会和他人,表现出强烈的自我中心倾向和自私心理。同时,他们在面临困难时,极力回避责任,这类心理与行为的特征,是产生许多违法行为的基础。
      (2)偏重物质享受的倾向
      具有偏重物质享受倾向的个体一方面无止境地追求物质享乐,另一方面又常常面临着贫困感,这种消费心理的持续发展,就会养成彻底的利己主义,形成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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