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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 5 章 ...

  •   材料分析: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问题: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S市三江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楼房是不动产,属于不动产侵权,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
      《民事诉讼法》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S市二河县法院是被告郝志强的住所地,S市三江区法院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的住所地(3)

      问题:本案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5)
      包童新:包童新认为窗户有质量问题,不应该承担责任不正确。包童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承受的损失可以向房屋的所有权人追偿。
      郝志强:郝志强认为包童新使用不当是错误的。因为包童新开窗属于正常使用,没有超出窗户的使用范围。温茂昌擅自进入院子,也有责任是正确的。
      温茂昌:确定正确。

      正确答案:
      本案一审大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
      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作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
      2、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1)
      3、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1)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1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15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600元。

      问:如何确认本案的当事人?为什么?
      原告是王某。被告是王乙。
      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

      正确答案:
      王某是原告(1)王甲、王乙、王丙为共同被告(1)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被告是由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对于王某有赡养义务,因此都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起诉了其中的二儿子,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及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王某是本案的原告,王甲、王乙、王丙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

      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的管辖地法院是王乙的居住地Y省C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Y省A县法院、Y省B县法院、Y省C县法院、W省D县法院。(4)
      根据《民诉解释》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三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此时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Y省A县法院、Y省B县法院、Y省C县法院、W省D县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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