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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 16 章 ...

  •   2003年5月19日早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旁水沟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后确认该女尸为安徽省歙县人王某,并获悉王某于5月18日晚上9时许从歙县竹铺镇搭乘张某、张某平叔侄二人驾驶的货车前往杭州。张某、张某平遂被认为有□□杀人的重大嫌疑。张某、张某平被抓获后,曾先后供认□□杀人事实。2004 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平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张某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平有期徒刑15年。
      张某之父、张某平之兄张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认为张某发的申诉符合再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某、张某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某、张某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同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某平□□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某、张某平无罪。

      1、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张某之后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的审查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剧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综上所述,申诉在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引起再审。

      2、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中有那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张某之父不是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2)张某的父亲只是申诉的主体,申诉未必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254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2)
      最高人民检察院(2)也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中止执行。(2)
      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高法解释》464条的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可能经审判改判无罪(1),或者可能经审判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1),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本题的原审法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批(1)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1)
      《刑诉法》256条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应当支持。
      根据《刑诉法》58、59、60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1)对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2),对有关证件予以排除。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符合程序要求。且再审程序认定,不能排除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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