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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 15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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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业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注册资本300万元,赵某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晟业公司成立后发展势头迅猛,2017年10月,晟业公司进行了外部融资,融资金额800万元,其中闪电科技公司认缴500万元,黄某认缴3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100万元并相应的修改了公司章程。依据新的公司章程,赵某仍然担任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由闪电科技公司派遣到晟业公司的赖某担任。
2019年1月月初,黄某发现赵某在2018年5月2日另外设立了一家同样从事环保型建筑材料生产研发的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赵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绿能公司成立后,晟业公司的业绩连年下滑,有证据显示赵某将大量属于晟业公司的交易机会输送给绿能公司。
2019年2月1日,黄某要求赖某代表晟业公司起诉赵某,赖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和反感。2019年2月20日,黄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赵某违反董事义务为由,要求赵某向晟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法院受理黄某的起诉后,晟业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定,鉴于黄某至今仍未完成其认缴股款的实际缴纳,将黄某从晟业公司中除名。对该除名决定,除黄某表示反对外,其他股东均投赞成票。在该除名决议通过后,晟业公司向法院主张黄某已经被公司除名,其不再是晟业公司的股东,因此黄某已经无权提起派生诉讼。
2019年4月9日,黄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除名决议无效并恢复其股东资格。与此同时,黄某还申请法院将派生诉讼与股东除名决议无效之诉合并审理。
1、在黄某提起的派生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
黄某是原告,赵某是被告,晟业公司列为第三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黄某发现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赵某损害公司权益,黄某要求监事赖某代表晟业公司起诉赵某,赖某明确拒绝和方案。黄某尽到了穷尽救济的义务。黄某此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黄某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公司是第三人。
标准答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是被告,公司是第三人。一次,黄某提起的派生诉讼中,黄某是原告,(1)赵某是被告(2)晟业公司是第三人(1)
2、晟业公司向法院主张,黄某因股东资格被剥夺而不能继续进行派生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主张(3)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黄某是否被剥夺股东资格后恢复审理。若黄某被剥夺股东资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黄某未被剥夺股东资格,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答案:黄某是否具有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取决于除名决议的效力,本案中黄某已经提起了确认除名决议无效之诉,则目前除名决议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黄某能否继续作为原告进行派生诉讼,取决于决议无效之诉的裁判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黄某能否继续进行派生诉讼,以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裁判结果为前提(1)而决议无效之诉尚未审结(1),此时应当裁定中止派生诉讼,等待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裁判结果。(1)
3、法院是否应当将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出名决议无效之诉进行合并审理?请说明理由。
不应当。
两个诉讼的参加人不同。股东派生之诉的原告是黄某,被告是赵某,公司是第三人。
股东决议无效的诉讼
被告是黄某,公司是被告。
答案: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牵连的诉合并到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判,其功能旨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防止矛盾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方面均差异较大(1),且股东除名决议无效之诉是派生之诉的前提和基础(1),考虑到两个诉的重叠性较小,合并审理并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1)因此,两个诉讼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1)
法院应当告知黄某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之诉,同时裁定中止派生诉讼,等待确认股东会议无效之诉的裁判结果作出后,再行对派生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判。
4、如果的法院最终支持了黄某对赵某的派生诉讼请求,在赵某库库尔履行判决时,谁可以申请对该判决强制执行?(2)
原告黄某、第三人公司可以申请该判决强制执行。
黄某是胜诉方,公司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股东派生之诉中股东的起诉资格源于公司的诉权,依据《公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公司。(1)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则胜诉利益当属于晟业公司。(1)
若赵某不履行生效判决,成业公司当然有权申请执行。此外,晟业公司怠于申请执行,则黄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