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文中官员所犯法律的利害关系:丢印——抄家流放,严重程度远大于受贿罪。
①处文中“受贿罪”的划分参考了唐律和量刑则参考了明律。秦汉之后,受贿罪分为“受财枉法赃”和“受财不枉法赃”、以及“受所监临赃”三种,按“赃罪”程度来定罪处罚。本章中的官员犯的是“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明后期则将受财枉法赃的死罪改成了“杂犯死罪”,罪犯不一定要处死刑,可以比照五年徒刑用钱财赎罪,连流放都不一定要执刑了。
文中量刑有所改动,我对这块没什么研究,文中提到的部分多是临时查来资料。因为是架空文,所以没有完全参考古代律法,有为了推动剧情,另外进行些修改。
②处楹联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