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劵信息操纵行为之特征和构成
(一)证券信息操纵行为之特征
证券信息操纵行为与其他证劵市场操纵行为相比较,有着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以信息为手段
所谓以信息为手段,是指通过发布、披露、散布等方式,将带有误导性的信息通过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息媒体途径,公开地进行传播,诱使公众舆论和一般投资者以该信息为主要投资依据和导向,进行投资和决策。
“以信息为手段”与“利用信息优势”不同,前者更多的是强调对信息的利用及方式,以及目的指向,逻辑关系清晰,便于理解掌握。此外,“手段”与“目的”是对应关系,“手段”是作为为目的服务的方式方法,具有客观性和可度量性;而后者则强调的是“信息优势”,则缺乏客观性和可识别性。一般理解“信息优势”是中性词,“优”与“劣”相对而言,本无好坏之别,无肯定与否定之分;另外优与劣的程度难以区分,很难用一个客观标准界定“优”与“劣”之别,实践中无法把握和难以操作;因此,一个故意捏造事实、散步谣言、造谣惑众的“利用信息”,如何确认其是否具有“优势”或者具有什么“优势”。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利用信息优势”的规定,不仅仅是指一种优势地位,更主要是一项具体手段。在信息操纵的过程中,信息手段是进行联合或连续买卖的前提要件,是完成整体证券操纵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因而,以信息手段为前提是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是证券信息操纵行为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具有隐秘性
利用信息手段实施的证券信息操纵行为有别于一般证券操纵行为,其重要原因是信息手段属于间接进行市场操纵的类型,利用信息手段具有极高的隐秘性。
从证券信息与证券市场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信息与市场相互作用属于市场运行规律。证券市场每日庞大的交易信息和数据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响,换言之证券价格波动实质上是市场对证券信息的反映。因而,由于证券价格往往既涵盖了证券信息中的风险,又包含了信息的真实和价值,异常的价格波动背后的主因并不一定是违法的信息手段;同时也包含了信息自身的不完整、不准确及其他风险所形成的价格波动。
此外,产生的异常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多元化、综合性的,其中最常见的即是市场热点现象能够产生明显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但是,异常的价格波动与违法信息手段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难以认定和判断。所以,以证券操纵为目的,异常的价格波动背后的主因并不一定是违法的信息手段;行为人往往会制造或者利用市场热点现象掩盖证券操纵行为的,令证券信息虚实混同、优劣难辨、难以甄别,具有极大的隐秘性。
3.属于市场欺诈范畴
所谓欺诈行为,指故意制造与实际客观情况不相符的表象,诱使他人在不明事实的状况下作出判断或实施处分,并使得欺诈行为者从中获取利益。在证券市场中,利用信息手段能够制造出异常的市场活跃现象,由于市场效应的作用,证券价格偏离了正常的市场供需水平,达到信息操纵者所希望的异常价格水平,诱使市场的一般投资者错误地评价和判断该证券价值,并在错误定价的基础进行投资,操纵者主观上、行为手段上具有欺诈性。
然而,证券信息操纵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具有独特的行为特点。一方面,证券信息操纵行为并非单一地捏造或虚构证券信息,而是利用市场效应制造出客观的市场活跃现象,从而掩盖了信息本身的瑕疵,信息的虚假真伪并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制造出市场活跃现象。另一方面,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欺诈要素易与市场的其他要素混淆,例如利用资金优势实施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其根本区别在于信息的不当利用、手段的违法、目的之欺诈性等方面,并以此作为区分的标准。
4.以操纵价格为目的
运用信息手段,行为指向是证劵价格,行为目的是操纵证券价格。操纵既是行为内容,也是主观目的。运用信息手段与实现价格操纵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运用信息手段制造市场效应属于实行行为,实现操纵证券价格则应是客观结果。因此,基于手段与目的之间逻辑关系,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获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指向操纵价格之目的。
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获取超额利益的主观意图,必须通过证券价格操纵目的的实现而实现。以操纵价格为行为目的,也就是价格操纵的实现与否,主要表现在操纵所达到的价格异常水平和波动程度等技术性标准。在考量操纵价格目的的时候,还需要依靠充分、严密的实证数据和技术性指标,方能准确判断信息操纵行为的既遂与未遂、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的说来,证券信息操纵行为是以信息为手段、以操纵价格为目的,隐秘的、具有欺诈性为显著特征的新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以上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