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关于“八议”制度和“十恶”重罪:
咱中国古代制法是相当有特色的,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了等级特权制度:只要是属于“八议”对象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在司法上就会按照其等级给予种种优惠特权,比如减刑免刑,死罪要上奏皇上亲自裁决等等。
八议的对象包括:亲(皇亲国戚)、故(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贤(有封建德行的人物)、能(统治阶级中治国治军有才干的人)、功(为封建国家建立过大功的人)、贵(一定等级以上的官员)、勤(为封建国家历经艰险服务勤劳的人)、宾(前朝贵族)。
但是,若是以上八类人犯了“十恶重罪”中的其中一条或几条,那么他们的特权便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封建统治者是绝对不会姑息动摇封建统治、挑战封建伦理纲常制度的人的。“十恶”重罪于隋唐时期确定下来,这里只列举其中四条:谋逆罪(即谋反)、谋大逆罪(即损坏皇帝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谋叛罪(即私通和投奔敌人的行为)、大不敬罪(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PS:我仍旧在和各种BUG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