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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衙役资料 打分:0 [2006-05-18 12:28:21]
按制度,办理蒙旗蒙民交涉案件的审理程序是蒙旗先应将案件报到神木理事司员衙门,由理事司员衙门“转交予地方官,依例(与蒙旗会同)审理。”蒙旗不得直接给厅县衙门去文报送案件。【16】但象这样越级报送的违规行为在文献中却屡有所见。在交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理事司员扮演着理藩院派出机构的角色,代理理藩院行使权力。 司法程序的不断变化也使相关各种史料的记载发生出入,如民国《绥远通志稿》卷63(“司法”)里的有一段话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汉民与蒙旗交涉各案,除旗由将军府左司、蒙由土默特兵司派员会审办理外,其乌兰察布盟六旗、伊克昭盟七旗蒙古命、盗各案及蒙汉相戕与交涉重要案件,在昔例由各该旗札萨克委员会同厅官审讯定拟,遇有案件,往往稽延时日,未能依限完结。乾隆二十五年(1760)六月前任归绥道升山西按察使索琳疏请改定办法,此后始改由土默特旗就近派员办理,至是各厅对于审办两盟各旗案件,较前减少困难,一洗前此拖延难结之弊,终清之世未改焉。”接着又引《索琳传》,说从此“所有各扎萨克委员会审之例停止。”【17】其实,索琳所请改定之办法是由绥远城将军楚宁嘉庆十二年(1807)时奏请朝廷恢复的。【18】除此之外,在《大清会典事例》中有规定“蒙古民人交涉命案,一经报官,该地方官即往相验,取供通详,其蒙古官员会验之例停止。”【19】而伊克昭盟各扎萨克衙门档案反映的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鄂尔多斯地区的蒙古民人交涉案件从现场相验到审理,都有蒙旗方面的官员参加。【20】 在此之前的蒙民交涉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明确。当时索琳又奏请朝廷明确所据法规:“蒙古等在内地犯事,照依刑例定拟;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依蒙古例定拟。”【21】但是,从后来的情况看,因为多数交涉案件由厅县衙门办理,可推测,他们依据的不会是“蒙古例”,此外,在蒙旗审理的有些交涉案件的法律依据也不太清楚。【22】 到清中期时(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期),这种情况由于清廷几次的司法调整而有了初步明确,即办理蒙民交涉案件的程序应是:鄂尔多斯蒙旗里有交涉事件,须先报神木等处理事司员衙门,司员衙门又以转交与地方官依例与蒙旗会同审理。【23】再从下往上办理现场相验到会同审理等程序。一般案件由理事司员、道员处完结。如遇重大案件,则上报理藩院或巡抚衙门。而审理案件时,司员衙门也不能直接派衙役传讯涉及各种案件的蒙古人。“蒙古案件,将原被告送到盟长处审理。蒙古民人交涉案件,按例致该盟长文书以传有关人员,不能随意遣衙役来抓捕,……”【24】 然而,随着蒙地厅县数量的增加和其势力的扩张,形势更加复杂。在交涉案件的审理当中,两处司员虽仍然扮演着从前的角色,但更多的厅县也参与其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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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衙役资料 打分:0 [2006-05-18 12:28:21]
按制度,办理蒙旗蒙民交涉案件的审理程序是蒙旗先应将案件报到神木理事司员衙门,由理事司员衙门“转交予地方官,依例(与蒙旗会同)审理。”蒙旗不得直接给厅县衙门去文报送案件。【16】但象这样越级报送的违规行为在文献中却屡有所见。在交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理事司员扮演着理藩院派出机构的角色,代理理藩院行使权力。
司法程序的不断变化也使相关各种史料的记载发生出入,如民国《绥远通志稿》卷63(“司法”)里的有一段话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汉民与蒙旗交涉各案,除旗由将军府左司、蒙由土默特兵司派员会审办理外,其乌兰察布盟六旗、伊克昭盟七旗蒙古命、盗各案及蒙汉相戕与交涉重要案件,在昔例由各该旗札萨克委员会同厅官审讯定拟,遇有案件,往往稽延时日,未能依限完结。乾隆二十五年(1760)六月前任归绥道升山西按察使索琳疏请改定办法,此后始改由土默特旗就近派员办理,至是各厅对于审办两盟各旗案件,较前减少困难,一洗前此拖延难结之弊,终清之世未改焉。”接着又引《索琳传》,说从此“所有各扎萨克委员会审之例停止。”【17】其实,索琳所请改定之办法是由绥远城将军楚宁嘉庆十二年(1807)时奏请朝廷恢复的。【18】除此之外,在《大清会典事例》中有规定“蒙古民人交涉命案,一经报官,该地方官即往相验,取供通详,其蒙古官员会验之例停止。”【19】而伊克昭盟各扎萨克衙门档案反映的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鄂尔多斯地区的蒙古民人交涉案件从现场相验到审理,都有蒙旗方面的官员参加。【20】
在此之前的蒙民交涉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明确。当时索琳又奏请朝廷明确所据法规:“蒙古等在内地犯事,照依刑例定拟;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依蒙古例定拟。”【21】但是,从后来的情况看,因为多数交涉案件由厅县衙门办理,可推测,他们依据的不会是“蒙古例”,此外,在蒙旗审理的有些交涉案件的法律依据也不太清楚。【22】
到清中期时(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期),这种情况由于清廷几次的司法调整而有了初步明确,即办理蒙民交涉案件的程序应是:鄂尔多斯蒙旗里有交涉事件,须先报神木等处理事司员衙门,司员衙门又以转交与地方官依例与蒙旗会同审理。【23】再从下往上办理现场相验到会同审理等程序。一般案件由理事司员、道员处完结。如遇重大案件,则上报理藩院或巡抚衙门。而审理案件时,司员衙门也不能直接派衙役传讯涉及各种案件的蒙古人。“蒙古案件,将原被告送到盟长处审理。蒙古民人交涉案件,按例致该盟长文书以传有关人员,不能随意遣衙役来抓捕,……”【24】
然而,随着蒙地厅县数量的增加和其势力的扩张,形势更加复杂。在交涉案件的审理当中,两处司员虽仍然扮演着从前的角色,但更多的厅县也参与其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