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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法苑笔记》第五十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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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新城给蒋正君的茶杯中加了开水,想了一下说道:“蒋院长,这严打工作是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共同工作,只是我们法院一家认识到这个问题恐怕不行吧?”皇甫新城的意思很清楚,人家公安抓人了,检察院批捕起诉了,你法院能不判?
“皇甫,你到法院已经一年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你应当学习研究过,我们国家对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怎么界定的?”蒋正君笑着问道。
“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皇甫新城答道。
“对啊,我们要正确地理解公、检、法三家机关的关系啊!在互相配合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忘了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我们很多搞刑事审判的同志往往只是注重互相配合,而忽略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如果只是要求互相配合,那把公、检、法合三为一成为一个部门,不是效率更高?所以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是更重要的。只有真正做到了公检法三家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我们才能发挥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制的优势,才能保证我们所办的案件不出错误。公安局抓人了,检察院批捕了,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不能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只有我们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才能成为罪犯,所以说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这种监督的最后一个关口,我们一定要坚守住这个关口。现在公、检、法之间不是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院为准绳。这句话从公安和检察院的同志嘴里说出来是带有怨气的,表达了公安和检察院的同志对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纠正一些冤假错案的不理解。但是没有办法,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法院的权力和职责,这方面工作做不好我们就是失职。当然任何事情都是有两方面的,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还是要注意把握一个度,要善于和公安、检察院的同志进行协调,尽量让他们理解我们,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形成公、检、法三家的有力配合,把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做好。”蒋正君副院长说完深深地吸了一口烟,吐出了一个很大的烟圈。有人说蒋正君副院长特别会吐烟圈,皇甫新城今天近距离观察还真是这么回事,他吐出的烟圈很圆,而且烟圈是一层套一层地往前推进,气势很是壮观。
“蒋院长,你的话我明白了,我一定好好地贯彻你的指示,把刑事审判庭的工作搞好。尤其是这一次的严打工作,一定牢牢地把握住正确的大方向。”皇甫新城一边点头一边表着态。他知道蒋正君副院长今天的谈话,主要意思是在严打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工作思路。
今天是星期三,按照院里的惯例,上午是院里开大会或政治学习时间,但今天院里没有安排,皇甫新城决定利用这个时间开一个庭里的业务会议。这也是皇甫新城到刑事审判庭后开的第一个全庭会议。
九点钟,皇甫新城见大家都在办公室,就让大家各自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宣布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上个星期天,我和蒋正君副院长一起到省高级法院去开了一次严打工作会议,我现在就把这次会议的内容传达一下。”皇甫新城说话不喜欢拖泥带水,上来就直奔主题。
见大家都在静静地听着,他继续说道:“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省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柳红国关于这次严打工作的讲话。这次讲话没有发放讲话稿,我现在把我现场的记录给大家传达一下。”皇甫新城说着便把自己的现场记录向大家传达了一遍。“这些都是我的记录,可能不是很全,但是主要的精神内容应该没有遗漏,准确性也是没有问题。”
皇甫新城说完,用眼神看了看大家,只见龚长华副庭长好像有什么话要说,便对他点了点头:“龚庭长,你有什么话要说吗?”
见皇甫新城点到了自己,龚长华笑了笑:“其实也没有什么问题,以往开会都是要发会议纪要或者领导的讲话稿,这次怎么没有呢?”
“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按照我的理解,是不是这次会议是我们法院内部会议,省高级法院只是希望我们内部贯彻落实,而不希望会议内容外传。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皇甫新城在会场当时就对这次会议不发会议纪要,也不发放柳红国副院长的讲话稿感到疑问,不过当时要忙于记录,没有时间深想。现在龚长华提出了疑问,皇甫新城便提出了自己的猜想。在我们国家各层级的会议中,这种现象很是普遍,现场传达的会议精神和会后所发的公开文件有时候内容并不一致,所以老百姓就怀疑是不是执行者执行文件有问题。
“我能不能这样理解,省高级法院的柳院长主要是强调在这次严打中要注意防范严打的扩大化? ”审判员沈绍军问道。
“我觉得可以这么理解。但如果要完整地理解,我觉得应该是两句话:坚决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格防止严打的扩大化。我觉得这样就比较准确了。”
在大家的讨论声中,皇甫新城又把蒋正君副院长的谈话精神给大家做了传达:“蒋正君副院长的话也是强调了严格防止严打工作的扩大化。我原来准备请他来参加会议的,他到区委去开一个紧急会议,所以不能参加我们庭今天的这个会议,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请他来给我们讲讲。今天的会议我要强调一点,我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知道是我们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判决书是从我们法院发出去的,我们一定要对案件质量负责,我们审理的案件一定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星期一一上班,助理审判员谢彬华就来到皇甫新城的办公桌前,要汇报一件案件。这是一件由南城区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桑超,男,二十九岁。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给桑超定的罪名是流氓罪。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就等着判决了。
皇甫新城翻阅了卷宗,案情是这样的:今年三月四日早晨七点钟,被告人桑超推着自行车出门准备去上班,在经过邻居王红艳的门口时,与从门外向房屋内走的王红艳相碰撞,王红艳就骂桑超:“你没有长眼睛啊?”
桑超听到王红艳说他不长眼睛,顿时火冒三丈:“你才不长眼睛呢,你说我碰你,我还说你碰我的自行车呢!”
本想走回房屋内的王红艳便不依不饶起来,与桑超发生了肢体冲突,在邻居们的劝解下两人停止了纷争。两人都没有受伤,但王红艳的左袖口被桑超在拉扯中撕开了一个口子。事后王红艳觉得自己吃了亏,就站在门口骂,正好被路过的派出所民警赵维宏遇到。赵维宏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觉得桑超把王红艳的上衣袖口撕坏,涉嫌流氓罪,便让王红艳到派出所报案。王红艳报案后,派出所就把正在上班的桑超带到了派出所询问。桑超觉得派出所冤枉了自己,还跑到自己单位抓自己,给自己出了丑,很是生气,态度也是相当的恶劣,与派出所的民警发生了口头争执,派出所便以流氓罪对桑超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检察院内部对桑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这只是普通的邻里纠纷,桑超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有一部分同志认为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桑超还敢如此嚣张,到派出所后态度也是相当恶劣,应当予以打击,最后批准了对桑超的逮捕决定。
在开庭审理时,桑超对自己的行为也是表示后悔,并愿意向王红艳道歉,但他坚决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
皇甫新城看完卷宗,双眼看着谢彬华:“谢审,对于本案你是什么意见?”
“我认为这个案件中,桑超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这只是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而且在纠纷中王红艳也有明显过错。”谢彬华回答道。
“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皇甫新城进一步问道。
“我想,公安、检察院两家已经抓人了,我们就判一个管制吧?这样桑超就不用坐牢了。”谢彬华想了一会儿说道。
“这个案件我同意你的桑超没有构成犯罪的意见。这个案件,公安、检察院两家认为桑超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我们也要慎重处理,你尽快把合议庭的意见拿出来,我们庭里讨论后,上院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担子不能让你一个人挑。你看怎么样?”皇甫新城觉得这个案件中,桑超在与王红艳的冲突中根本就没有构成流氓犯罪,至于在派出所的态度不好,那是对派出所处理事情的一种抗议行为,这种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那也是妨害执行公务罪。而认罪态度不好,是指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个人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就谈不上什么认罪态度。根据南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案件研究规则的第七条:凡是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如果合议庭认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必须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在当天下午的院审判委员会上,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桑超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大家建议由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做检察院的工作,以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当然要和检察院说明我们的态度,之所以退回补充侦查是考虑到法院、检察院两家的关系。
审委会结束时,蒋正君副院长笑着说道:“流氓罪是个大箩筐,构不成其他罪名的都往里面装。”
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皇甫新城到刑事审判庭已经有一个多月了。今天是星期六,时间已经到了下午五点钟,看看没有其他什么事,皇甫新城就想着今天晚上下班回家,路过菜场时是不是买几个菜。最近忙于单位工作,早出晚归的,家里的一应事务都是妻子李雪萍在忙着,趁着今天单位没有事可以早点回家,帮帮妻子做点家务事。
盛强从外面走了进来,见皇甫新城在办公室,连忙说道:“正好皇甫庭长在庭里,我有一件案件要向你汇报。”说着走到办公桌前,从桌子上拿起一本卷宗来到皇甫新城的办公桌前:“皇甫庭长,这是一件盗窃案件。这个案件在合议庭合议前你要给定一个调子。”说着盛强把卷宗递给皇甫新城。
皇甫新城接过卷宗,卷宗封面上写着:被告人沈宽,男,四十五周岁,罪名:盗窃罪。案情是这样的:沈宽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左右,经过江滨市南城区西洪路时看见一玩具店门口摆放着一辆儿童自行车。沈宽有一个三岁的孙子,正是学习骑自行车的年龄,这几天正考虑买一辆儿童自行车。见玩具店里的工作人员正忙着收取货款,没有注意到门外的情况,就推着自行车快快地离开了玩具店门口。当沈宽将自行车推到距离玩具店约三百米的时候,被玩具店的老板追上,老板随即打电话报警。十分钟后,附近的南城区公安局西洪路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查明了沈宽的盗窃事实,但鉴于沈宽所盗窃的儿童自行车只是价值一百五十元,而一九九一年九月实施的东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东江省人民检察院 、东江省公安厅《关于处理盗窃犯罪案件犯罪金额及处罚的若干意见》规定,盗窃金额为伍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金额为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金额为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对于沈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西洪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意见不一,少数人认为沈宽的盗窃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金额标准,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但西洪路派出所的多数同志认为沈宽在严打期间顶风作案,数额虽然较小,仍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南城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沈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也产生了分歧。最后由分管检察长拍板决定:以盗窃罪对沈宽批准逮捕。
盛强接案后,与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两个人民陪审员都认为在严打期间,沈宽属于顶风作案,虽然盗窃数额较小,仍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用陪审员的话说:什么叫严打?就应该比平时严格一些,否则严打就没有意义了!一百五十元也是不小的数字了。
“你是什么意见?”皇甫新城看着盛强问道。
“我认为,沈宽的行为虽然是盗窃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应该由派出所当场进行教育就可以了。”
皇甫新城是赞成盛强的意见的。法定的犯罪金额标准就是一个严格的标准,除非法律规定开了特殊口子,否则少一分钱都不应该认为构成了犯罪。皇甫新城考虑了一下:“这样你们合议庭正常合议,合议后由庭里先讨论,然后再把庭里的意见和合议庭的意见一同上报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看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