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中国,战国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叶适和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从思想源流上,来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伦理学传统。快乐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所创立的昔勒尼学派。另外,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也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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