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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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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笔记刘斧的《青琐高议》中收录一篇宋人丘浚写的名为《孙氏记》的感人故事。其故事内容,大意如下:
大宋首都汴梁人周默,幼小知书,尤其爱好医药方面的书,所以能给人医病。一天有个与周默同住在一个间巷里给儿童教书的53岁的老秀才张复,找到他,请求给自己的妻子看病。周默见到老秀才21岁年轻的妻子孙氏“容虽不修饰,然而幽艳雅淡,眉宇妍秀,回顾精彩射人。”可以说是对孙氏一见钟情,“见之愕然,乃至心发狂悸。”虽然医治好了孙氏,自己却得了病,相思病,而且病得不轻。
周默梦想得到孙氏,就让母亲以邻里相好的名义请孙氏到家里吃饭。但孙氏托事不来。周默再让母亲请,孙氏终于前来。只见但孙氏“薄妆,虽有首饰,衣服无金翠,艳丽绝天下,语言飘飘然宛神仙之类也。”周默顿时精神荡散,他以眉目传情,以言语探视,都未得到孙氏的应合。
孙氏走后,周默对孙氏朝思暮想,终又想一策,就是偷偷的让学童给孙氏传递情信。可是孙氏没有回音。又投之,亦然。周默问学童孙氏当时有无话说,学童回答:“孙略观,但默默而已。”
心发狂悸病得不轻的周默急得又写一封情信,其内容大胆直白:“世之乐事,男女配合;人之常情,少年雅致。今慕子(你)之美色妙年,甘心于一老翁,自以为得意,吾为子羞之。兼有鄙诗,略为举陈,幸留意也。”
并赋诗一首,其诗是这样写的:“五十衰翁二十妻,目昏发白已头低。绛帏深处休论议,天外青鸾伴木鸡。”把孙氏比作青鸾,张复比作木鸡。
这回孙氏终于回信了,“数辱书问,荷意甚勤。上有良人,安敢私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并说了自己身世。孙氏本富贵家女,因遭凶灾,又加上兄战死边州,弟妹失散,所以家贫不能自振。经媒人介绍才嫁给张复,而自己无怨无悔。“妾心匪石”,“至于今日皆不可言,亦不复恨。”并说本来不想说你,可是你贼心不死。“欲不白君子,则子之意未绝,千万自保,无贻深念为异时恨。而且也赋诗一首:“雨集枯池时渐满,藤笼老木一翻新。如今且悦目前景,妆点亭台随分春。”
周默读到书诗,又认识到孙氏的才华与品德更加爱慕,“愈思念之”。周默再次写信做大胆的爱情告白,孙复再回书曰:“今为君少言天下物理之大分,以解君惑。夫鹪鹩栖木,不过一枝。鼯鼠饮河,不过满腹。上苑之花,色夺西锦,遇大风怒号,飘荡四起,或落银瓶绣幕之间,或委空闲坑溷之所,此各系乎分也。我之夫固老类。求为非礼以累之,则吾所不忍。君虽百计,其如我何?可绝来意,无劳后悔。”
孙氏给周默讲大道理,其才学尽显。周默虽人已灰,但爱心不死,再写信。孙氏再回信告诉周默,当初丈夫是怎样评价的他,怎样请他给自己看病的,“邻居周君善医,彼士君子,且以邻里之故,必不子拒。”
然后孙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义,责之以过。“今因妾病,而召污秽之事入其家。使子为翁,子能忍而舍之乎?翁虽老,闻此安肯为子下而不发耶?向得子柬,欲闻于翁,且发人之私,不仁也;忘人之恩,不义也。是以不为。每得子柬急看,或火或毁,恐露而彰子之恶。今子之言侵逼尤甚,子意欲因医之功,邀而娶之也。若然,虽商贾市里庸人有不为者,况士人乎?”最后再次阐明自己的心迹“古之烈女,吾之俦也,子无多言。青松固不凋于雪中,千万无惑焉。”
周默终于深深知道孙氏终不可乱,但爱心依然难死,“意犹未已”。不久周默得官,即将赴任之时,写信给孙氏,告诉她,他愿终身不娶,等她,直到她丈夫去世。“我闻古人之诗曰:‘长江后浪催前浪,浮世新人换旧人。’是老当先寝也,我愿终身不娶,以待之耳。”一片痴情溢于言表。
孙氏得到此信也深深感到周默对自己的情意,虽谢绝但含有一丝情:“愧感深诚,早晚疾听。君子启行,无缘叙别,破囊久空,不能为赆,空自悚愧。承谕雅意,安可预道?无妄之言,未敢奉许。人之修短,固自有期,设或不幸,即俟他日,况君庆门当高援,无以鄙陋独贻伊戚。彩舫长浮,知有日吴。气象尚和,惟以自爱。千万珍重!”
周默三年做官期满后,回到家乡,还想着孙氏。回到旧时巷子打探孙氏的消息,当得知“(张)复死已经岁矣,孙今独居。”周默大喜,赶紧告诉其母,遣媒通好。
周默终于如愿以偿,美梦成真。和孙氏终成眷属,相亲相爱,幸福美满。“相得甚欢,彼此方浓。”
不久周默又被任命为郸州东阿尉。可是周默的毛病暴露出来,好收受贿赂。“据案决事则冒货,出证田讼则赇民。”孙氏见到他私藏的许多币帛,询问来源,周默如实以告。
孙氏听后大恸,哭述心声:“吾及今三适人矣。始者良人,年少狂荡不返;中间适老翁,不幸其先逝;今归身于子,自为得矣,而彼此方相爱。不意子不能奉法爱民,治狱则曲直高下,惟利是嗜,去就予夺,贿赂公行,民受其枉多矣。子不害其官,则祸延子孙矣。吾不忍周氏之门无遗类,子不若复归其财于民,慎守清素。况子俸钱所人,用之有余矣。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益其过。夫妇大义,死生共处。君既自败坏,不若我先赴死地,不忍见子之死也。今与子诀矣!”说完就要跳井。周默急忙拉住她的衣服,求道:“子入井,吾亦相从矣。愿改过以谢子。”如果你要跳井,那么我也跟着你跳,我愿改过自新以答谢你对我的情意。
周默把其财都分还给人民,从此自守清慎,终身无过。后来孙氏生了二个儿子,都是亲自培养教育,都科举进士成名。
最后作者评论道:“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也。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1]
孙氏三嫁,宋人还认为她有节义,为命妇,值得歌颂。可见在宋人眼里女人是否节义和是否改嫁无关。女人改嫁不是失节,一样可以是有节义的。
这则笔记里的故事很真实感人,周默虽好贪,但他的一片痴心与专情很动人,在妻子孙氏帮助下得以改过自新。孙氏三嫁而终得幸福,并教子成材,可谓圆满。作者并未刻意渲染指明孙氏改嫁。孙氏未嫁周默之前,已经是两嫁了,而周默的母亲并未有半点不悦与挑剔之处。可见宋人并不太忌讳妇女改嫁。宋人对妇女改嫁态度很宽松。宋代妇女再嫁,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在宋代一个女人她可能再嫁、三嫁甚至四嫁,她也可能是贞节的,值得歌颂的。
其实在宋代再嫁女、失身的女人、妓女都可以被赞为贞烈之女,被褒扬。《青琐高议》、《夷坚志》等宋代笔记都可说明问题。宋代最著名的节妇当属洪迈在《夷坚支志》中记录的“淮阳二节妇”,她们两位都是再嫁女,她们得到宋人广泛而长期的称赞,“闻者交赞”、“此二女志义相望于百年间。”[2]可见宋人普遍认为女人再嫁、改嫁不是失节,再嫁女依然有成为节妇的资格。可惜这些被宋人广泛赞扬的再嫁女都没有入选《宋史》列女传。原因在于《宋史》是元朝末年元人编写的,而元朝法律明确规定:“命妇夫死不许改嫁。”[3]再嫁女、改嫁女是没有资格成为命妇的。实际上是元朝以后剥夺了再嫁女成为列女、命妇的资格。
在宋代妓女都可被列为列女。南宋扬州名妓毛惜惜,因被宋理宗封为英烈夫人。而有幸入了《宋史》列女传。宋人列女是以品德节操为标准,而不是守节不改嫁为标准。这些都说明宋人的节妇列女标准和再嫁、失身都没关系。
《青琐高议》这则笔记是北宋的笔记,只能证明北宋世人对妇女改嫁的态度很宽松,没有限制。那么南宋的情况如何呢?是否变得严酷起来了呢?
南宋人施德操在笔记《北窗炙輠录》中记载赞美其家兄门生孙朝宗娶再嫁女的故事可以说明问题,“家兄门生有孙力道,在乡校与一同舍舒子进相友善。子进本富家子,后大贫,有孀妇挟二孤累然从。子进既不能为之资,年寖老,嫁无售者,力道深怜之。每自念,使我忝一第,必娶之。无何,力道果登第,时年虽近四十,然美丰姿,贵官达宦争欲婿之者十数,力道皆谢去,遂归语舒氏婚,及舒氏归,已白发满头矣。力道与之欢如平生。”[4]施德操的家兄门生孙朝宗(字力道)与乡校同学舒子进很要好。舒子进本来富家子弟,但后来逐渐变得很贫穷。有个寡妇带子两个孩子嫁与舒子进。舒子进年岁大了,又贫穷无力养活母子三人打算让其改嫁,但却难以把她嫁出去。孙力道很是同情舒子进及寡妇与两子,但自己也不富裕无法接纳三口人,于是许诺若科考及第必娶舒氏。后来孙力道果然登第。孙力道虽近四十,但是美丰姿,风华正貌、前途似锦。达官贵人争着想把他认作女婿的有十多人,孙力道都推辞谢绝了。孙力道如愿迎娶舒氏,舒氏当时已白发满头了。但孙力道并不嫌弃与她相爱终生。这个舒氏至少三嫁,还有两个孩子,孙力道并不以娶她为耻。
还有一个例子也可以很好的说明问题。那就是南宋笔记《癸辛杂识》记录的《刘朔斋再娶》,“魏鹤山之女,初适安子文(安丙)家,既寡,谋再适人。乡人以其兼二氏之撰,争欲得之,而卒归于朔斋(刘震孙)。以故不得者嫉之。”[5]南宋末著名理学大师魏了翁之女既寡而欲再嫁,当时许多人都争娶之,竞争很激烈,最后刘震孙幸运的娶到她,那些没有娶到的,还很嫉妒他。这则记载说明即使南宋后期,宋人对待妇女改嫁的态度也是非常宽松与开明的,世人不止争夺出色的寡妇,而且争不到还表现出嫉妒情绪来,人们并不以娶再嫁女为耻。
宋代并没有妇女再嫁可耻,有辱家门的观念,元以后妇女再嫁才成为“可耻”之事。宋人在墓志铭中、笔记里并不在意、避讳、隐瞒自己的母亲、妻子、妹妹等亲人女性的再嫁经历。如南宋高宗绍兴年间状元张九成,娶改嫁女马氏,马氏死后,张九成在其碑志中“述马氏再适事,不少讳。”[6]伊沛霞在《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中也指出:“终宋一代,写家们经常毫无歉意或毫不顾虑地提到一个女人的前夫。”[7]
历史上宋朝妇女改嫁的事例实在太多,比较有名的有宋太祖赵匡胤将其同胞孀居的姐姐再嫁给爱将高怀德。刘德妃就是在民间先嫁给龚美,后再嫁给宋真宗皇帝,而成为皇后的。仁宗曹皇后也属于再嫁仁宗,(曾出嫁已经过门,属于有再嫁之名,无再嫁之实。)范仲淹的母亲谢氏从小带着他改嫁朱门,范仲淹的儿子范纯祜死后,范仲淹将儿媳再嫁给自己的门生王陶。范纯祐孙女也再嫁。王安石因儿子王雳患了心疾(精神病),时常与妻子庞氏吵闹。王安石知道儿媳无辜,将庞氏改嫁。还有理学大师程颢儿媳妇再嫁、程颐的侄女再嫁等等。
这些都是北宋的,南宋岳飞的第一位妻子岳云的母亲刘氏就擅自脱离岳飞两次改嫁。岳飞的第二位妻子李娃也极可是再嫁给岳飞的。因为岳飞娶她之时她已经28岁,而在宋代14岁就可结婚,李娃28岁初嫁可能性很小。还有著名的才女李清照再嫁于张汝舟,陆游的妻子唐婉再嫁给宗室赵士诚,南宋末年的宰相贾似道母亲胡氏三嫁等等。
据张邦炜先生统计只是宋代笔记《夷坚志》,所记载宋代妇女改嫁就有61例。他在《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中说:“《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的时间可考者凡41例,属于北宋的仅4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37例子。”[8](《夷坚志》是南宋笔记,记载南宋的事情自然应比北宋时的多。)南宋末年的编集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记有许多改嫁事例,卷九“婚嫁”中宋代妇女不止再嫁,三嫁现象也很多。
南宋袁采在其著作《世范》指出:“(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9]在南宋夫死无子,妻子带着夫家财产改嫁的情况多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确说道:“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多矣。”[10]可见宋代妇女不仅再嫁多,带夫家财产改嫁多,带前夫之子再嫁的也很多,这些都说明,宋代再嫁现象的普遍。《名公书判清明集》还记载一个案例,南宋末年,有个叫李孝德的人向官府告发其寡嫂阿区薄情三嫁“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得到的答复是“(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所择”[11],而且还被打了一百板子。这很能说明问题。可见在宋代丈夫死之后,妻子是守寡还是改嫁,都是以自己的意愿做主决定的,他人无权干预。
宋朝法律至始至终从未限制妇女再嫁。关于妇女权益,宋朝法律大部分条款继承于唐朝,但又很多改进与提高之处。如有关离婚的宋代法律规定:妻子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及婚后得自娘家、及自己陪嫁财产的增值部分、当改嫁时可以带走。这明确表明宋朝法律对改嫁妇女的关爱与尊重。在宋朝甚至还明确保护客户死后之妻再嫁,之女任意嫁,“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12]这都是前代汉、隋、唐、五代所没有的,而且后代元、明、清也没有的。郭尚武先生在《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中指出:“宋代民事立法新增了保护奴婢人身权的规定,奴婢由民事权利客体转化为主体,在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唯宋代独有。”[13]宋代广大客户,人权地位提高了,所以宋人广大妇女的权益也提高的。这体现着宋代法律之进步伟大之处。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颁诏:“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嫁。”[14]从政策法律上给予妇女改嫁权益。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朝廷又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15]放宽了妇女再嫁居丧的期限限制,由名义上服丧3年实际27个月,缩短为一百天。这一百天也不是完全死规定,有具体困难还可以打破这个期限。如绍兴初年,鼎州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结果“从其情,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16]《名公书判清明集》也记载一个叫阿常的三嫁女,“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夫亡“未及卒哭”即行改嫁,政府并未追究其违反“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存者,自陈改嫁”行为。《宋刑统》还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外出三年不归者,亦听改嫁。”[17]丈夫如果犯罪迁到外地生活,妻子不愿去的,就可以提出离婚。夫外出三年不归的,妻子可以随便改嫁。宋代女子离婚、改嫁条件是很宽松的。这些新增的法令更人性化,是前代所没有的。宋代以前的律令,绝不允许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抛弃丈夫。宋代女子相对于前代有了进一步的离婚自主权,为再嫁、改嫁奠定了基础。
《宋刑统》明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18]夫妻感情不合就可以离婚。宋人对离婚态度也很开明,认为如果感情不合就该离婚,离婚后就可自由改嫁。司马光宣扬:“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19]陈烈主张:“夫妇不相安谐,则使之离绝。”[20]程颐认为:“出妻令其可嫁。”[21]郭东旭先生在《宋代法制研究》第八章就专门讨论了宋代的婚姻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守节、改嫁,特别指出宋代妇女的离婚权扩大了,而且结婚也强调两厢情愿,离婚注重义绝。[22]
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给予再嫁妇女费用要远远高于男子再娶的待遇。《义庄田约》最先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23]后来改为:“嫁女者钱五十千,娶妇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24]这无疑表明宋人对再婚女性的关爱。王安石更是为妇女再嫁提供历史依据,指出孔子儿媳伯鱼妻就曾再嫁,进而提出妇女再嫁岂有不合礼法之理?南宋袁采在其著作《世范》中明确支持寡妇再嫁,“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姻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25]
在宋代世人不仅不反对寡妇再嫁,而且帮助寡妇再嫁被视为一种美德。北宋理学大师程颐有一侄女成了寡妇。她父亲帮她再嫁。程颐为她父亲写行状,称赞此事,认为使甥女新寡再嫁为美德。朱熹也曾赞扬此事,“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26]
南宋名将陈规当得知女儿的婢女原是云梦张贡士的女儿,由于战乱丈夫死生活困难而被迫沦为婢女后,就不让她再做婢女,还拿出自己女儿的一部分嫁妆给她,并给她找一个好人家让再其嫁。当时人民听到这件事后,有感动的落泪的。“尝为女求从婢,得一妇甚娴雅,怪而询之,乃云梦张贡士女业,乱离夫死,无所抚,鬻身求活。(陈)规即辍女奁嫁之,闻者感泣。”[27]这足以说明当时世人对妇女改嫁的态度是很开明的。
在宋代还有许多人给帮助寡妇再嫁之人写婚书短语,以表示赞美庆贺,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魄以重圆。”[28]可见帮助妇女再婚的行为不仅被接受,还被祝贺赞扬。“夫人盛年,既终丧,宜改适。”[29]这是宋人普遍的态度。
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30]可见在宋代不帮助寡妇再嫁,还是一种错误,还要被指责。
宋真宗时还出现两个宰相张齐贤与向敏中为争娶一个出色有钱的寡妇柴氏,闹到惊动到皇帝出面解决的事件。[31]宋孝宗时还出现两个大臣同母异父的兄弟尚书单夔与侍郎耿延郊争葬再嫁之母,最后皇帝出面亲自送葬传为美谈的事件。[32]宋徽宗时两位当世名儒陈了翁与潘良贵就是异父同母的兄弟,两人母亲还经常往来两家。[33]这些都足以说明宋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再嫁舆论的宽松及对寡妇、再嫁女的不歧视与尊重。
宋代并没有出现清代“夫死,妇不再适。里有再醮者,乡党宗族引以为耻。”[34]“再嫁者必加以戳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35]的极端鄙视妇女再嫁的情况。《清律》:“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36]宋代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明确歧视、禁止妇女再嫁。
清人袁枚对宋代名儒陈了翁与潘良贵之母亲经常往来两家感慨道:“其母遂往来两家。一母生二名儒,前所未有。”此事太通脱,今人所断不为,而宋之贤者为之,且传为佳话。高南阜太守题诗曰:“赠妾生儿古人有,儿生还妾古人无。宋贤豁达竟如此,寄语人间小丈夫!”[37]清人俞正燮不满王安石的孔子之子伯鱼妻改嫁说,“王安石得唐石经女字中误作两乳,乃为说云“似嫁庶氏,而郑言母姓氏非也”。盖安石以其儿妇庞氏于子雱在时改嫁,欲自比孔子,因以其子比伯鱼,故言伯鱼妻改嫁,且质之以嫁庶氏,证成其事,其妄如此![38]这些都说明宋人与清人对妇女改嫁的态度与舆论环境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宋人对妇女的贞节观是健康的,宋代女人的离婚舆论、再嫁环境是宽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