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①:从目前已知的法典来看,“强-奸”一词最早见《唐律疏议·名例》(卷一)上“内乱”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指的便是这种性犯罪。
宋朝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附于《宋刑统·杂律》(卷二十六)“诸色犯奸”门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南宋又添加了“强-奸-幼女罪”,列于《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元朝将“幼女”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以下,明清两代对此作了修正,将受害女童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2岁以下,如果强-奸10岁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明朝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就比较简洁了,《大明律》中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七,流三千里。”,即强-奸罪一律判处绞刑。
清朝与明朝基本一致,在乾隆以后,条例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惩处力度也大于明代,出现了“流放四千里”的规定。
文中关于这件事会多着笔墨,希望现世对受害者再多友好宽容一些,不要让“受害者有罪”论甚嚣尘上,女孩要更爱自己,更勇敢一些,么么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