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91、家门之内,法不退缩——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社会逻辑与系统突围 最近的 ...
-
最近的新闻,看的人,愤怒之余,很难受,家庭本应是遮风挡雨的港湾,却对无数受害者而言变成了恐惧的深渊。2025年8月,河北孟村,25岁的刘某某在婚后长期忍受丈夫金昊的暴力,她夏天穿长袖遮住伤痕,眼角上的伤说是骑车摔的,却始终没有等来逃离的机会。2025年8月21日晚,金昊酒后因琐事对刘某某持续拳打脚踢十分钟,直至其状态异常仍未停止,次日清晨,刘某某被发现已无心跳,经鉴定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026年4月,金昊被执行死刑。案件终了,受害者的生命已无法挽回。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四川成都谢女士两年内被丈夫贺某阳家暴16次,六次报警、两次告诫书,未能阻止暴力升级。黑龙江周萍在与前夫协商孩子上学事宜时被殴打致肠破裂,最终不治身亡。2026年3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谢某宇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其杀害,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一桩桩案件警示我们:家庭的围墙从未隔绝法律的视线。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然侵犯。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社会逻辑和系统性治理三个维度,探讨如何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进每一个家门。
一、从“私域”到“公域”:法律对家暴的规制与局限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已取得长足进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核心亮点,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保护令3.3万份。《刑法》第260条设置虐待罪,将长期、持续性的家庭成员间折磨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最高检进一步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暴范畴。
然而,这套制度框架在实践中暴露出深层结构性矛盾。
首先是故意伤害罪的高入罪门槛与家暴伤害累积性之间的不匹配。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的损害后果,但家庭暴力所致身体损伤往往具有持续性、累积性特征,单次伤害难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导致大量家暴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其次是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互斥关系。一个行为要么构成虐待罪,要么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同时成立。虐待罪致人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刑罚落差巨大。在牟林翰案中,法院认定牟林翰的行为是精神虐待而非故意伤害,最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一判决虽为同居关系中精神虐待追责确立了重要先例,但也暴露了虐待罪轻刑在极端案件中评价不足的问题——精神虐待致死,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
最深层的问题是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原则。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以下的情形,必须由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否则不予追诉。立法者的考量是尊重被害人自主意愿,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关系。但这在经济依赖、子女抚养等因素迫使大量受害者选择沉默的现实中,实质上将暴力追责的主动权交给了施暴者。数据显示,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每一次沉默,都是对暴力的默许。
二、“法不入家门”的幽灵:社会观念的深层羁绊
法律条文已然高悬,为何家暴悲剧仍然屡禁不止?答案深藏于社会观念的结构性顽疾之中。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认知,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执法者的行为模式和社会公众的认知。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扭曲训诫,到“夫妻没有隔夜仇”的和稀泥调解,在社会肌理中潜伏着太多对家庭暴力的变相宽容。当语言将“家暴”与“故意伤害”区分开来,暴力的危害性就在无形中被“温情化”了。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无意识,无形中为施暴者编织了一张“有恃无恐”的保护网——他挥拳的底气,不仅来自对受害者弱势的蔑视,更来自对社会默许的预判,他赌定这不过是“家务事”,赌定“清官难断”,赌定外界的目光会在这扇家门前自觉移开。
受害者自身的沉默同样根深蒂固。受害者害怕“家丑外扬”,担心失去经济来源,离婚后无法抚养孩子,或者担心离婚后被报复。这种恐惧与沉默,与执法者的犹豫、取证的艰难,共同构成了一堵无形的墙,将无数绝望的呼救隔绝于公权力的救济之外。
执法层面的困境同样不容忽视。反家暴法第35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因监督主体处罚机制缺失,沦为“纸面条款”。告诫书制度因执法标准缺失导致威慑力不足,部分公安机关仅以调解结案,未依法向施暴方出具告诫书。部分地区出具告诫书后缺乏后续跟踪监督,导致“报警—调解—再犯—再报警”的恶性循环难以打破——数据显示,同一家庭反复因家暴报警的比例达14.6%。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面临执行落地难的问题,部分施暴者无视保护令裁定,继续实施骚扰、威胁甚至暴力行为,让保护令沦为“纸面权利”。
施暴者矫治机制的结构失衡进一步加剧了问题。针对施暴者的干预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缺乏法律强制性和专业技术支撑。多数地区仅以口头训诫结案,未能切断“施暴—短暂收敛—再犯升级”的恶性循环,客观上放任了轻微家暴向恶性刑事案件演化。
三、系统突围:构建反家暴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家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社会、文化多维度协同发力。
在法律层面,修法势在必行。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2026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列入2026年监督工作计划,重点检查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推动司法解释和配套政策的出台。专家建议将性暴力、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家庭暴力法定范畴,建立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和分级分类干预机制,强化对高风险案件的提前介入、精准防控。对于离婚冷静期问题,方燕代表建议将家暴情形列为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条款,为受害者打通一条快速、安全的“脱身通道”。
在执法层面,多部门联动机制亟待强化。公安、法院、妇联、社区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家暴证据快速核验,减少当事人重复举证。告诫书制度需要统一出具标准与后续管理机制,建立回访制度,形成执法闭环。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提高施暴者的违法成本。
在社会层面,必须掀起一场深刻的社会观念革命,彻底铲除“家暴是私事”的思想毒瘤。社区网格应成为敏锐的触角,邻里守望应化为自觉的责任,让任何阴暗角落的暴行都无处遁形。对施暴者的心理干预应纳入强制性法律程序,建立施暴者信息库和风险预警系统,切断“轻微暴力—重复施暴—犯罪升级”的行为演化链条。
在受害者支持层面,司法惩戒必须与心理康复形成闭环。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设立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集接案、评估、处置、救助、跟踪回访于一体,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司法社工服务等全面的基本服务。社工将司法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形成“1+N”工作机制,帮助受害者对接法院、公安、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形成反家暴的合力。这种模式值得在全国推广。心理学研究表明,近八成家暴受害者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影响维权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司法—疗愈”闭环,让社工在法官签署保护令后立即介入,根据风险评估联动心理、庇护、医疗、就业、法律等资源。
河北孟村一案中,金昊被执行死刑,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但真正的正义,不在于法庭上的重判,而在于下一个受害者能够活着走出那扇门。
死刑判决揭示了家暴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律的真正力量在于防线的前移。从“法不入家门”到“法必入家门”,这不仅是立法的进步,更是文明尺度的跨越。唯有当每一双眼睛都成为监督的家门,每一次暴行都必然迎来法律的迅疾雷霆,施暴者才会真正心生畏惧。
反家暴法施行十年,是时候来一次全面的“体检”了。法律不应在家庭的门槛前犹豫,文明不容在家门之内倒退。当我们终于敢对每一扇紧闭的家门说出“你有权被保护”,当我们终于让每一个施暴者明白“无处可逃”,那道横亘在家庭与公权之间的墙,才能真正被推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