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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起源 全部重点和 ...
第三章
1.泛神崇拜
当远古先民受到生产力水平和认识能力限制,对周围的一切感到神秘和惶恐时,就会将心灵的寄托放在并不存在的超自然力上,产生泛神崇拜。
具体表现为:打猎要拜山神,下雨要拜雨神,求火要拜雷神
第八章
权利:在特定规范下所享有的正当利益、自由或资格。
法律权利则是法律赋予主体享有的正当利益、自由或资格。
除此以外,还有道德权利(应有权利)、习惯权利等。[1]
法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性:由国家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
2.自主性:法律权利的本体要素即行为的自由意志。
3.求利性:法律权利的行使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以追求或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4.可为性:具有成为现实的可能。[2]
【引注】
[1]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8页。
[2]前引[1],付子堂主编书,第29页。
第九章
义务:主体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法律义务是对人门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范必须作为或不作为。[1]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法律义务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有明确规定的义务。
2.国家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是一种外在强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受到国家的制裁。
3.从属性:法律义务从属于法律权利,主要表现在义务内容、方式和程度由与它相对应的权利决定。
4.必为性:法律义务要求主体必须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主体在法律义务中没有行为选择自由。[2]
【引注】
[1]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1页。
[2]前引[1],付子堂主编书,第32页。
第十一章
权力: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支配力量。其中,“支配力”是权力的本质属性。[1]
权力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广泛性,即权力具有广泛的支配对象。支配的对象数量越多,权力越大。
2.综合性,即权力支配对象的活动范围具有综合性。支配的范围越大,权力越大。
3.强度,即某种特定事项的权力推行程度。强度越深,权力更有效,权力强度就越大。[2]
【引注】
[1]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3页。
[2]前引[1],付子堂主编书。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1]
【引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
第十五章
原始社会最开始产生的是死刑,又名辟。
第十六章
责任: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应做的分内之事,人们应该从事某种行为,二是没有做好应该做的事,要承担的某种后果。[1]
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2]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
1.违法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法定权利,破坏法律所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违约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仅仅因为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只要客观上青海了他人的权利,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3]
【引注】
[1]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61页。
[2]见前引[1],舒国滢主编书,161页。
[3]见前引[1],舒国滢主编书,161页。
第十七章
习惯诞生规范,原始社会出现习惯法雏形。
第十八章
习惯法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普遍遵守,为国家或社会所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1)习惯法多以口头方式传承,不以书面公布为前提,具有非成文性
(2)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章
法律解释,一定的解释主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的特征是:
1.主体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主体是指依法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广义主体包含没有法律解释权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对象是特定的,即“用以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包括成文的各类文本或资料,也包括不成文的判例和习惯法。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目的是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语境中,确定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具体含义,从而实现抽象法律语言和具体案件事实的匹配。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语言文字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作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总是以一定的语言形式表现出来,而语言虽然具有确定性的一面,但同时又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或歧义性的一面。
2.法律语言所特有的抽象性和的概括性。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或事,而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而设定的。所调整的行为或事实是经过抽象而获得的典型性情形的构成性质。
3.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任何法律规范以及其中包含的法律概念,都承载或储存着立法者的价值观,总是体现了立法者对调整对象事实及其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
4.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来看,它是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实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这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和当时的价值观对未来的一种规定。这种过去推知未来的方法无疑运用的是不完全归纳的方法,而不完全归纳的方法及其结论具有不必然性。
法概念的争议
从事实和价值的角度来讲:应然法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实然法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作用的法。
从来源与本质的角度来讲: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实在法(实证法)理论认为只有实际存在、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才是法律,即使是在法与道德相违背,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自然法: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应该被遵守,恶法非法
(2)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不符合道德,法律经过国家和社会认可,也应该被遵守,恶法亦法。[5]】
【引注】
[1]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57页。
[2]前引[1],付子堂主编书,第158页。
[3]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6页。
[4]见前引[3],舒国滢主编书,第26-28页。
[5]参见马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中国石化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第二十三章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
【引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
第二十四章
原始社会下礼和刑的关系
古代法制主要分为礼和刑两个部分
(1)礼始于祀,发挥着习惯法的功能,调整社会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
(2)刑始于兵,发挥着维护礼的作用,对违反者实行制
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礼刑兼备的特色
【引注】
[1]参见龚成思,《2026觉晓法硕重难点专题讲义》,第7页
因为想尽量把一个知识块放在一起,再加上章节有最低字数限制,所以可能不会和隔壁一样同步章更新。隔壁更完一个小版块会一起上传,感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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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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