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于十岁至十五岁和七十至八十岁之间的人,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收赎;七岁至十岁和八十至九十岁之间的人,犯过失杀人等罪,可以上奏请皇帝减刑。
[2]《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3]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4]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枷号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文章背景架空,其中所用到的一些法制史涉及各朝各代,但会尽可能做到符合事实逻辑,轻松阅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