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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法苑笔记》第一百零七章 ...

  •   “金庭长,说说你的意见?”皇甫新城看着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金昌久说道。
      金昌久轻咳一声:“对于这个案件,我也是思考了很久,在情、理、法之间左右摇晃了好一阵子。我们先说这赵东生,确实是一个值得同情的命运多舛之人。妻子重病被截肢,儿子下落不明,在这两个厄运联合打击下,赵东生已经是一个心智不健全之人。我们审理刑事案件,确定被告人的刑罚,主要考虑这么几点:一,犯罪的主观恶意,二,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三,犯罪给社会带来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五,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我们先说赵东生和黄忠义的犯罪主观恶意,赵东生实施抢劫犯罪是在多方筹集资金为自己妻子交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见到被害人贾亮身背包裹,可以理解为见财起意,并不是蓄谋已久,所以这种犯罪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这里没有必要讨论,因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他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再谈谈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社会影响。此案中,被告人赵东生只是抢夺被害人贾亮的包裹,并没有主动伤害贾亮的身体。被告人黄忠义在赵东生和贾亮扭打时,用石头砸了贾亮的左肩胛,而不是其头部等要害部位,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或致残的故意,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也是轻伤一级。所以,这种犯罪主要是以抢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的伤害相对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大。”
      金昌久端起茶杯喝了一口,继续说道:“最后,我们来说说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我认为被告人赵东生、黄忠义的犯罪手段不是十分恶劣。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赵东生和黄忠义事先没有共谋犯罪,是赵东生的一时见财起意导致的犯罪。其次,赵东生作为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主动选择犯罪手段,比如用石头把受害人击昏后实施抢劫,把受害人打死后实施抢劫等等。但是赵东生选择的是直接上去抢夺,如果抢夺成功而不发生扭打等暴力行为,那么本案也就是抢夺犯罪。黄忠义在赵东生与受害人贾亮发生扭打后,用石头打击了贾亮的左肩胛,注意是左肩胛而不是头部等要害致命部位,说明黄忠义没有故意剥夺贾亮生命权的主观故意,这是其一。二,在贾亮被石头击倒后,黄忠义和赵东生并没有对贾亮实施进一步的伤害,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综合本案现场情况,应该说,当时赵东生和黄忠义是具备进一步对贾亮实施伤害的条件和能力的,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这再一次说明赵东生和黄忠义的犯罪手段不是十分恶劣。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被告人赵东生、黄忠义可以考虑减轻处罚。”金昌久说完点了点头。
      “郑院长,你是分管刑事审判庭的院领导,你的意见呢?”皇甫新城笑着看着郑源副院长。
      郑源向皇甫新城点头回应:“我完全同意金庭长的分析和减轻处罚的意见,也同意审判长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赵东生和黄忠义都处以有期徒刑十年的处罚!”
      皇甫新城点点头沉思了一下:“大家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基本同意合议庭成员对两个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观点。应该说本案是事出有因,两个被告人不是十恶不赦之人。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有诸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我建议对两个被告人处以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大家看看是否合适?”在皇甫新城的心中,藏着一种崇敬仗义行侠之人的情结。虽然赵东生和黄忠谈不上是仗义行侠之人,但是对于这种有情有义的男人,为了自己妻子的医疗费四处奔波、吃尽辛苦的男人,应该给予足够的人性尊重!
      一直没有发言的副院长彭晓斌对着皇甫新城频频点头:“我觉得可以这么判。这样就充分考虑了本案的诸多情节,做到了徇情不枉法,有理有节!同意。”
      最后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东生、黄忠义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件刑事案件是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邓向书,男,汉族,二十七岁,蜀省大州人,高中文化。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邓向书从老家蜀省大州开车回其打工的居住地东江省江滨市临江县。其高中同学梁冠希是一个在江滨市从事毒品交易的毒贩。梁冠希得知同学邓向书从大州回江滨市,便请他为自己顺车带一公斤□□到江滨。
      邓向书是一个成年人,当然知道运输毒品是犯罪,但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回绝同学。他想路上这么多车,警察也不知道自己车上有毒品,不会查到自己的车,就为了同学冒一次险吧!邓向书按照梁冠希的要求,在老家大州市拿到一公斤□□,路上还算顺利,没有人盘查,一路顺利到达了江滨市临江县。
      当梁冠希在饭店为邓向书接风时,被从天而降的缉毒民警当场抓获,此时一公斤□□还在邓向书的旅行包里。
      江滨市公安局缉毒支队经过侦查,认为梁冠希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邓向书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过江滨市检察院审查,将梁冠希、邓向书起诉到江滨市中级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冠希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犯,而邓向书则属于从犯,应当另案处理。便以裁定的形式将案件指定江滨市临江区法院审理。
      “本案的案情就是这样,我们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宏全、助理审判员陈正舒为合议庭成员。现在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我院审判的案件,应当由江滨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无法律依据。另两位合议庭成员王宏全、陈正舒则认为,既然江滨市中级法院已经指定我们临江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那么我们就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就可以了。”审判长江伟青汇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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