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不许买卖奴婢,更不许买卖良民,转而为雇佣制度。
《宋刑统》卷二十贼盗律 第四门: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
中记载:诸略人卖略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还有很多条具体的判决,很复杂。
总之,卖良民不行,卖自己的奴婢不行,诱拐他人的奴婢也不行,卖自己的子女也不行(这个惩罚很轻)。
妻告夫,要坐两年牢。
子告父,处以绞刑。(就是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