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唐《开元礼》记载:纳吉/纳征仪式后,女方家应设醴酒(甜酒)招待男方使者,但不设正餐。男方使者需在饮醴后即刻告辞,所谓“礼毕即出,不敢烦主”。
《唐六典·户婚》补充:士族阶层严格遵守“六礼”,纳征后女方仅以“脯醢”(干肉酱)回礼,无宴席。若女方留饭,反被视为“贪饕失礼”。
唐代“账房身契”是一种具有时代特色的契约形式,属于“雇佣契约”与“身份契约”的结合体,通常约定服务年限,强化人身依附关系,并以此规避《户婚律》对赘婿的财产分割限制。
其隐藏风险有:“无子出妻、若有/无所出,任从遣离”(生育后可能被解除婚约)、“去留由主”(雇主可随时以“账目不清”为由发卖为奴)等。
历史佐证:
案例1:敦煌文书P.3150记载,天宝年间酒泉商户让赘婿签“酒匠身契”,后以其“酿坏三瓮”为由将其转卖。
案例2:《太平广记》卷243载,长安米商让寡媳签“铺席身契”,实则剥夺其改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