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案改编自《汉武故事》,但《通典》中对此事也有记载,应为真实案件。
《汉武故事》: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氏杀年父,年因杀陈。依律,杀母,大逆论。帝疑之,诏问太子,对曰:“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帝从之,弃市。议者称善。
《通典》上记载汉景帝晚年有一名防年的人,因继母杀他父亲,防年报亲生父仇杀了继母。上报中央时裁决依据是“依律:杀母以大逆论”,汉武帝当时是太子,回答是“继母如母”。但因继母杀生父在前,所以以一般杀人论处。从这里看“父母”应包括继母。但此案例改变了这一法律的规定,确定继母地位低于生母。这里指的是对殴伤且故意以上的行为才处以死刑。
对大逆不道之罪的惩处:“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太平御鉴》引《董仲舒决狱》中有“殴父也,当枭首”。证明《二年律令》的相关法律在当时的适用。若是杀季父,也是弃市。《汉书·功臣表》中有“梧嗣侯戎奴,坐使人杀季父,弃市”。这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汉朝把杀继母与一般杀人行为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