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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 13 章 ...

  •   某日凌晨2点,程某及其妻崔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两狗的叫声吵醒,崔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崔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崔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程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程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程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程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程某,程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程某院内。见程某正与刘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程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程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程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崔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程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 !”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程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程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崔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已无气息,遂跟程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身亡。(事实六)

      1、对于事实一,崔某的行为可能存在哪些结果?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一,1、按照传统四要件犯罪理论,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按照该观点,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所以刘甲是精神病人,其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不能正当防卫。
      (2)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无论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结果无价值),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行为(行为无价值),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换言之,即使侵害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责任能力,也无论防卫者是否具有认识,防卫者的行为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所以刘甲虽然是精神病人,但其行为仍然是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于事二、事实五、事实六,如果认为刘甲属于违法行为,程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程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虽然在事实层面,程某持铁管打击刘甲致其重伤,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死亡。但是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程某,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对其进行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没有超过限度条件。故程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程某,造成程某轻伤。如果认为刘甲属于违法行为,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程某轻伤,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程某持铁管打击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
      理由: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正在进行,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实施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而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程某、崔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程某、崔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程某将刘乙打成重伤,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程某系因果关系错误,掩饰尸体是正常的介入因素,不阻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且程某主观上错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且存在一定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对于崔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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