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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

  •   破产法说: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长期亏损且经营扭曲困难。
      异议不成立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申请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丙为连带保证人,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甲破产,甲不能因丙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不具备破产原由。)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的,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5.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6.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1.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
      2.债权人:清算、重整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清算
      4.破产企业的员工:清算、重整(清算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没有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破产申请前:可以撤回
      破产申请后:不可撤回(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载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送达债务人、同时指定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自收到法院通知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后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自裁定送达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工资和保险缴纳情况等,拒不提交,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但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上诉: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不服的,不可上诉。)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3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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