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改制期间,若是林云平被委任为国企一方的高官,也就自身难保了-,-~刑法有些生疏了,懂得大人千万别死揪哦~】
作者有话说
第4章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