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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浑邪王部下长安非法交易案 ...


  •   范学辉《论两汉的私人兵器》

      汉代的庶民, 即所谓的编户齐民, 也大多拥有私人兵器。因此, 百姓的私兵器也作为私 人财产的一个项目登人帝 国户籍。如教煌汉简 (本文引敦煌简据 ( 敦煌汉简》中华书局 19 9 1 年版 ) 279 记载: “ 效谷常利里上造张阳, 年三十六, 剑一, 弓二, 犊、 丸各一, 箭十二 , 马一匹 , 塞、 勒各一。 ” 汉时民间习剑风气的盛行, 也是平民多持有私兵器的反映, 如司马相如“ 少时好读书, 学击剑”。班固在《汉书》卷 28 《地理志》中提到当时吴、 越民喜好用剑, “ 吴越之君皆好勇, 故其民至今好用剑, 轻死易发” ; 李陵也谈到荆楚勇士多为剑客, “ 臣所将屯边者 , 皆荆楚勇士奇材剑客也, 力扼虎, 射命中。 ’ , 。东汉的乐府诗中生动地描写一位穷困潦倒的贫民依然拥有一把利剑: “ 出东门, 不顾归 ;来人门, 怅欲悲。盎中无斗米储 , 还视架上无悬衣。拔剑东门去。心文学作品是时代特点的集中体现 , 可见汉时民众持有私兵器的普遍程 度。正因为平民广泛地拥有兵器 , 磨剑、 修剑削即所谓的“ 酒削” 也成为时人致富的好途径 , 司马迁就慨叹道: “ 洒削, 薄技也, 而那氏鼎食。 ” 。

      与外戚、 官吏的兵器主要来自分割帝国武库, 豪强私兵主要以私 自锻造不同 , 两汉庶民的私兵器大多购自于当时较为繁荣的兵器贸易市场。战国、 秦汉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的时期, 从《史记》、 《汉书》货殖传所描绘的盛况, 我们可以看到: 举凡生产、 生活资料甚至人本身都已成为频繁交易的商品。兵器当然也不例外地卷人了商品经济大潮中去 , 成为编户齐民私兵器的最主要供应源头。秦统一前兵物交易已经较为盛行 , 《韩非子·难一篇》中有名的“ 楚人有誉循与矛者” 的故事就是当时民间兵器贸易的明证。西汉长安的兵物市场最为兴旺 , 很多商人都经营兵
      器生意。

      《史记》卷 120《 汲郑列传》说: “ 及浑邪至, 贾人与市者, 坐当死者五百余人。黯请间, 见高门, 日:“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史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 ” ’ 裴胭《集解》引应肋注云: “ 律, 胡市 , 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虽于京师市买 , 其法一也。 ” 可知这五百商人所以犯罪至死 , 主要的罪状就是将兵器出售给匈奴人, 因为匈奴人器械未精, 他们至长安后发现兵器市场中利器甚多 , 当然是纷纷购置; 商人们也以为在长安中买卖兵器不必遵守边关制度 , 从而违犯了不得使汉精兵流人胡族的禁令。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时长安兵器贸易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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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楠《试论秦汉商人走私犯罪》

      虽然政府对于边境管理甚严,但是商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触犯国家的法律,走私货物。史载:“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 及浑邪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史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 ”应劭在《集解》中注解上述引文说:“阑,妄也。 ”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也。 ”上述的五百名商人因为擅自与来降的匈奴贸易以及贸易的货物触 犯了禁律,所以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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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政权对于无符传出入津关和限制贸易物品的出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触犯法律,不仅本人遭受严厉的处罚,津关的负责官员也不能幸免,同样受到牵连。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当走私活动的频繁,据秦汉简牍记载: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 (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可(何)以购之 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7]。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 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 与盗同法[6]。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 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6]。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看出,政府严禁珠玉、财物、黄金等物品的出关,如果有人私运或私卖珠玉,应该将此人捕获,珠玉上交内史,捕获人也会受到奖励。从第二条简牍中可以看到,如果有人“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其主管官员明知状况,还放此人出关,就与此人犯同样的罪;如果不知道,就罚金四两。

      第三条法律条文的情况与第二条基本相同,只不过处罚更为严厉。由于马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行军打仗必须具备的。所以在所有违禁买卖的物品中,关于马匹的出关手续的规定尤其严格,除了严禁私人买马出关外,即使允许出关的公务用马,过关者首先要 把相关的证件交给关吏查验,关吏据此检查证件与人员物资是否符合。核对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年龄、身体特征、居住地及马的标志物等。虽然是公务用马,但是无标志者还是不许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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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于边关的出入有严格的规定,出关入津的证件有传、符、致,如上文所说,“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如果没有出入的证件,商人就犯了“越塞阑关”罪,会被“黥为城旦舂”或“斩左趾为城旦”,负责此事的主管人员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主管人员明知其情仍让商人出入关津或借给他们符传,就与他们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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