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
“权利”的对称。①指法律上的义务,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履行。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主要有:(1)按义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的义务;(2)按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人的范围,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3)按义务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抚养等)与消极义务(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等);(4)同第一性权利(原权)与第二性权利(救济权)相对应,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5)按义务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②指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各种社会团体的章程都规定其成员的义务,这些义务只在该社会团体内部有约束力。如工会会员都有义务按照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③指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根据道德规范产生,依靠舆论、习俗与人们信念的力量等来保证履行。
公义务
“私义务”的对称。指公法所规定的义务。
私义务
“公义务”的对称。指私法所规定的义务。
绝对义务
“相对义务”的对称。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的对称。对特定的某人或某些人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清偿债务的义务等。
第一性义务
“第二性义务”的对称。第一性权利(原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如尊重与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义务等。
第二性义务
“第一性义务”的对称。第二性权利(救济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即因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如因侵害他人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赔偿损失的义务等。
引用自:夏征农主编,□□主编著.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