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许解释几句宋代的主仆关系和相关的物价(以下内容分别总结自吴钩《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和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
宋代的奴婢仆佣,已经不再像前朝那样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奴隶。他们不再属于贱户,而是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宋人罗愿曾经记载道:“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
因此,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雇佣时必须签订契约,订立契约时必须写明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就解除了。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代的法律专门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上限是十年。
而雇佣奴仆的价格,与奴仆的工种和期限都有关系。
比如司马光在《答刘蒙书》中写着:“鬻一下婢之资五十万”,买一名下等婢女需要500贯。
而在政和年间,在京师雇佣一名奶妈,价钱是30贯。
为什么500贯和30贯差别这么大呢?主要婢女是长期雇佣,奶妈是短期雇佣。
宋代的法律禁止人口贸易,但在灾荒年间百姓卖儿卖女,也确有记载:男孩100文,女孩1斗米,就可以把小孩领走——当然,这些父母恐怕也只是想给孩子找个活路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