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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法 ...

  •   爵位继承——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

      死事,解释其中一类为为国捐躯。

      顺位: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妻,祖父,祖母,同居(奴仆)

      户主继承——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
      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顺位:儿子,父,母,妻,女儿,孙子,曾孙,祖父母,兄弟

      财产大概为均分。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6章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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