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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材料2 ...

  •   藩部
      清代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专门的辖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
      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蒙古各部落编为旗,是为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札萨克或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于乡。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萨克旗、新疆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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