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分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法定继承人。
明律是这样规定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户令) 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可见在非户绝的情况下,未嫁女还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唐宋元朝的法律也都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宋代的《丧葬》令规定 “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给予或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元代则明确规定户绝,女可继承。可见,宋时还受遗嘱的制约,元代则享有绝对的继承权。
相比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嫌苛刻,那就是必须在“无同宗应继者”的情况下,女子方可继承。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比之唐、元代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女性继承权的削弱。总之,明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
但是不管削弱与否,都说明户绝的在室女是有财产继承权的,那么林海死后,林家的财产林黛玉完全有权继承。至于是多少,各个朝代不一样,少的有三分之一,多的则是全部继承。
我们可以大致估量一下林家的钱财。林家四代为侯,到了林如海这一辈,没了侯位,然而由科甲出身。“虽系世禄之家,却是书香之族。”这祖荫和功名系于如海一身,在那个时代便是强强联合。因此在那讲究门当户对的婚姻年代,身为国公府嫡女的贾敏才是嫁给他。
五等爵位中,贾府从宁、荣二公开始,到宝玉这一辈是第四代,公只比侯高一等。因此可以说林府不见得比贾府差到哪里。还有一个因素要考虑,林家人丁不兴旺,到林如海这里是几代单传。——这说明几代都没有析分过家产,不像贾家那样人员众多,日常支出繁重。五代的家产都归林如海所有,这份产业比贾史王薛任何一家都不会逊色。这份家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累代置办的房屋、田地,另外则是金银珠宝等等。而后林如海长期占据巡盐御史这个肥差。因此林家的资财绝对丰厚无比。
除了林家的财产,贾敏的嫁妆也完全归林黛玉所有,哪怕是庶子庶女都无权瓜分贾敏的嫁妆。因为法律规定,女子的嫁妆完全归女方支配,而且只能由她生的子女继承,若是贾敏死后,没有孩子,那么贾家有权收回她的嫁妆,林家必须归还。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以贾敏国公府嫡女的身份,而且她出嫁的时候,贾府正处于上升期,凭着贾家行事的做派,贾敏的嫁妆称为十里红妆不为过,那么就算林黛玉没有继承林家的财产,就凭这份嫁妆,也足够她过一辈子了。或许,因为这份嫁妆是贾敏的,曾经属于贾家,所以贾家人自动认为这就是贾家的。但是林黛玉还有林家的财产呢,所以说林黛玉吃穿用度都是贾家的,这是不对的。根本可能是贾家藏匿了林黛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