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罪无正条者,可引律比附。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以援引最相类似的条款或先前判决的案例来定罪量刑。
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尚书·吕刑》,其中提到“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明代确立了比附的程序,《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因此尹复说比附得走程序,很麻烦,觉得没有必要。